四川中屹源建设工程因业绩造假骗资质被住建部撤资质限申 资质申报造假零容忍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对外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对应公文为建督撤字〔2026〕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归口办理,发文日期为2026年9月14日,于2026年9月24日完成公开披露,公告内容指向四川中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违规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撤销相关资质并限制3年内再次申请的处罚决定。
处罚核心信息一览
| 字段 | 详情 |
|---|---|
| 公文名称 | 建督撤字〔2026〕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分类 | 建筑业企业资质类行政处罚 |
| 发文日期 | 2026年9月14日 |
| 发布日期 | 2026年9月24日 |
| 处罚对象 | 四川中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处罚事由 | 申请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9项代表工程业绩均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违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
| 处罚结果 | 撤销四川中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 权利告知 | 涉事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抄送单位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本次处罚的核心指向四川中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资质申报环节的造假行为,经住建部核查确认,该公司申请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9项代表工程业绩全部不属实,涉及省道215线九龙县城至凉山州界公路TJ1合同段羊房沟隧道、双江口水电站G317线公路项目白湾隧道工程施工、毛尔盖水电站库区S302省道改线公路上渔巴渡2#隧道施工工程、毛尔盖水电站库区S302省道改线公路施工西尔沟隧道合同段、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G248线(原S212线)项目埂底3号、4号隧道新建工程、G4216线金阳至宁南段高速公路JN1标段下坝隧道、国道108线广元严家湾桥隧工程二期严家湾隧道、省道202线巴中大佛寺至兴文过境公路工程张家山隧道、S468线会东县城经铅锌镇至野牛坪段公路工程拉马隧道共9个隧道相关项目,该公司通过虚构这些项目业绩的方式,试图满足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申报门槛,属于典型的以欺骗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违规情形。
住建部在作出本次正式处罚前,已依法向涉事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299号),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完成告知流程,涉事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并未提交任何书面陈述或申辩材料,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住建部最终依据现行行政许可法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撤销其已取得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3年内禁止该公司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处罚决定,同时明确告知了涉事单位后续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路径。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中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3月14日,法定代表人雷迟,所属行业为住宅房屋建筑,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大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人民币,实缴资本为空,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6层1630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首次持股日期 |
|---|---|---|---|---|
| 雷明军 | 51% | 2550万元人民币 | 2049-06-05 | 2018-08-21 |
| 张骏 | 44% | 2200万元人民币 | 2049-06-05 | 2018-08-21 |
| 陈学周 | 5% | 250万元人民币 | 2049-06-05 | 2019-01-18 |
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针对建筑业企业资质骗取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行业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监管部门通过对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严格核查,明确传递出资质审批环节“零容忍”造假的监管导向,也为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开展属地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提供了参照案例,有助于推动资质审核全流程的合规性强化,引导行业监管资源进一步向业绩真实性核验等关键环节倾斜。
本次处罚对涉事企业的直接影响清晰可查,四川中屹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被正式撤销,且3年内无法再次申请该项资质,直接限制了该企业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领域的业务开展范围,后续参与对应资质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承接相关业务的通道将被阻断,对企业的核心业务布局会产生直接约束。
该案例也为全行业建筑业企业带来明确的合规启示。企业应当清晰认知,资质申报材料造假不属于可规避监管的操作空间,虚构代表工程业绩等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不具备长期合规效力,企业需将资质管理的重心放在真实项目积累、自身施工能力建设上,严格对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筹备申报材料,避免因短期违规操作付出资质撤销、申请受限的长期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