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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以春因违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被吴淞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轻微违法可依法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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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曹以春因涉及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相关海事违法行为,被吴淞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涉事主体、违法情形、处置结果等核心要素,是海事部门落实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要求、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体现。

本次处置结果不会对曹以春的正常海事相关从业资质造成负面影响,也体现了海事监管刚柔并济的执法导向。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曹以春
违法案由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2026)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1012000710-1-1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3209*******3614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海上)》第15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23
作出处罚机关吴淞海事局

本次公示的海事处罚相关信息全部来自官方公开的处罚结果公示渠道,涉事主体曹以春所涉的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经吴淞海事局核查符合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最终出具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1012000710-1-1的处罚文书,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该行政相对人对应的信用代码为3209*******3614,作出该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海上)》第15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9月23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吴淞海事局。


事件点评
本次吴淞海事局公示对相关行政相对人涉无线电台违规使用事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系严格对照行政处罚法及海事免罚清单相关规定作出的合规处置,既体现海事执法的精准柔性,也为相关市场主体划定了轻微海事违法的容错边界,有助于引导从业者规范无线电台操作,降低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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