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百傲物业因未显著提示物业合同利害关系内容被乌拉特前旗市监局责令改正罚款1万
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0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乌拉特前旗市监处罚〔2026〕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内蒙古百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在物业格式物业服务合同订立过程中,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构成违法,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乌拉特前旗市监处罚〔2026〕169号 |
| 当事人名称 | 内蒙古百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14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
| 处罚依据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源自巴彦淖尔市2026年重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内蒙古百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最终查明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内蒙古百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当地承接了明星嘉园、会友小区、长隆湾一期二期、供电小区家属楼、紫东建材城 北楼公寓楼、星河公寓楼共6个物业服务项目,其中紫东建材城北楼公寓、星河广场公寓楼的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均为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该两份合同中,仅第二条“服务期限”做了下划线标注,其余涉及服务数量和质量、物业费价款、安全注意事项、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业主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都没有通过字体加粗、单独提示等显著方式履行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该违法行为未产生额外违法所得,本案无违法所得。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19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抽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线索,当场制作执法记录表、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提取了涉案两份格式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复印件,初步确认违法嫌疑。2026年5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后该案正式立案,执法人员随即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对未对利害关系内容做显著提示的事实予以确认。2026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同时提取了涉案两个项目的物业费名单、收费票据,确认本案无违法所得。调查终结后,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9月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内蒙古百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格式条款经营者需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重大利害关系内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该类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该类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且已经自行改正部分违法行为,同时涉案项目实际经营处于入不敷出状态,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内蒙古百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10月31日,法定代表人郝春生,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紫东建材城北楼504室。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郝春生 | 100% | 50万元人民币 | 2019年10月31日 |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暴露出我司格式合同合规意识缺位,未按法规要求对涉业主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做显著提示,侵害业主知情权。作为微型自然人独资物业企业,本次万元罚款虽属从轻处置,但也敲响合规警钟,后续需全面梳理合同条款,补全提示义务,规避同类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