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掌上蓟州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按照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持续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养老服务领域虚假宣传及旅游领域虚假营销信息、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作用,广泛凝聚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共识,现选取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一
案情简介: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通过授课形式销售“嘉蓝波动仪”,涉嫌虚假宣传。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提供免费体验服务,吸引附近老年群众成为会员,并持续对会员开展培训授课。在店内多处位置张贴“替代运动中心”“替代运动的先行者”等宣传标语,并在培训课程中宣传该产品具备替代运动、治疗疾病等功效,误导老年消费者以为其具有医疗效果而购买产品。经核查,该产品系普通产品,并非医疗器械,不具备替代运动、治疗疾病的功效,“替代运动中心”“替代运动的先行者”等宣传用语均系当事人虚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罚款30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以免费体验为诱饵、以授课培训为手段,向老年群体虚假宣传普通产品具备替代运动、治疗疾病等功效。本案的查办,警示经营者不得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夸大宣传、误导消费,同时提醒老年消费者警惕“免费体验”“专家授课”等营销套路,理性消费、谨防受骗,对守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领域市场秩序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天津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二
案情简介: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天津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结晶对策 樱桃益生菌压片糖果”等普通食品,涉嫌虚假宣传。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微信聊天及线下PPT演示等方式,向以中老年群体为主的消费者宣传其普通食品能“降低尿酸、溶解结晶、消除炎症”“三到七天就有效果”,诱导老年人误信产品具有治疗作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老虚假宣传案件,商家利用老年人对痛风等慢性病的治疗需求,将普通糖果、饮料包装成“降尿酸、治痛风”的产品,通过微信群、私聊等隐蔽渠道精准推销,极易误导老年消费者。此类“食品功效化”宣传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不仅损害老年人财产权益,更可能延误正规治疗。
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三
案情简介: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用发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人领福利进入微信群,在微信群里转发直播链接或自行开设直播。视频内容存在将销售的南极磷虾油凝胶糖果等产品描述为拥有多种保健功能以及疗效的产品,将普通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化、药品化,明显超出产品本身的性能。同时采取组织健康体检等方式制造健康焦虑,诱导老年人购买产品。其宣传的具备治疗疾病功效的内容并无相关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罚款8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针对辨识能力较弱的老年群体利用私域社群、私域直播的形式宣传商品具备疾病治疗功效,隐蔽性强、受众圈层精准、调查取证难度大,是网络市场监管的难点问题。本案在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利用AI工具深挖当事人直播视频细节,固定涉案证据,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私域场景涉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对同类经营主体形成有力震慑,对规范网络经营行为、防范化解涉老消费风险、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四
案情简介: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营旅游业务,借助旅行社客源优势,以电话邀约中老年顾客到店聚集、以会议展销的模式推销老醋膏、银杏苦荞醋两款普通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依托旅行社线下门店场景,通过PPT宣讲、播放案例视频、产品说明书标注等形式,虚构两款普通食品具备疏通血管、改善三高、消解结节、调理糖尿病等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旅游企业跨界售卖食品乱象,经营者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防病康养的心理,通过虚构产品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商品。本案的查处,为整治旅行社依托客源开展会销虚假宣传、规范旅游延伸经营行为提供了执法参考,打击了“旅游+会销”违法模式,对老年人药品、保健品销售乱象起到了震慑作用。
天津市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五
案情简介: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天津市某餐饮店(以下称当事人)宣传其为“2016年大众点评必吃榜”餐厅。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外墙悬挂“大众点评必吃榜2016”宣传牌,但无法提供上榜证明,其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在旅游餐饮场景下,游客高度依赖网络评价和荣誉背书作出消费决策,部分网红餐饮店在旅游旺季利用各类荣誉标签误导游客的问题较为突出。当事人作为辖区知名网红餐厅,“必吃榜”标签是其吸引消费者和游客打卡消费的核心卖点。此类虚假宣传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破坏了旅游目的地餐饮消费市场的整体信誉。本案的查办,对净化文旅消费市场,营造诚信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天津市某工艺品销售店虚假宣传案
六
案情简介: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市某工艺品销售店在销售工艺品时涉嫌虚假宣传,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6年6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10月至2026年4月,当事人组织员工按照话术模板、展板内容以口述、文字展示等形式向进店的旅游团宣传其销售的玉石制品,宣称商品具有补充微量元素、帮助身体排毒、吸附体内重金属、增强细胞活性等功效,超出了其销售玉石制品及相关原料本应具有的使用功能和物质属性。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中关于保健作用、治疗功效和产品信息的来源依据与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另外,当事人非正常赚取商品差价,利用信息差、虚假宣传制造价值假象,通过百倍以上的畸高售价,侵占消费者财产,数额巨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对其销售的玉石制品进行虚假宣传,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游客的从众心理,诱导其购买商品。该案的查处,对旅游领域的虚假宣传乱象起到了震慑作用,警示广大商家,在经营的过程中,应当坚守诚信经营的底线,不碰法律的红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天津某机床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商业混淆和虚假宣传案
七
案情简介: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天津某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商业混淆。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初,先后利用公司官网、抖音个人账号与微信个人视频号对外宣传发布标有“asd”、”aiston”、“埃斯顿”或“埃斯顿机床”的自有品牌机床图片。同时,明知同行业的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机床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仍以其字号“埃斯顿”作为本企业名称使用,并销售同类产品,足以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为美化公司形象、吸引客户,当事人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司具有开发设计和集成能力”的宣传内容。经核实,当事人为销售企业,仅具备集成能力,不具备开发设计机床的能力,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版)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版)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合计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案件。当事人擅自将同行业知名企业的字号登记为本企业名称并销售同类产品,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交易机会。同时,虚构自身机床开发设计能力,误导交易对象,损害了权利企业的品牌权益,扰乱了机床行业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办对引导装备制造行业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合规竞争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八
案情简介: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存在通过给予财物方式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2021年,为获得江西某公司吹镀锌自动化生产线设备采购订单,谋求推荐资格,当事人按照约定向该公司技术总工王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罚款8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查办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是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的实践。本案的查办,鲜明释放了对商业贿赂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警示经营者不得通过利益输送换取交易机会,对促进招投标、采购等领域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陶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案
九
案情简介: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陶某(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乐器销售网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虚假宣传。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获得“YAMAHA”注册商标权利人雅马哈乐器音响(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19日起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上销售标有“YAMAH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架子鼓。同时,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当事人在网上雇佣“刷手”来“刷单”,“刷手”用当事人给的资金在其网络店铺购买指定产品,当事人向“刷单”地址寄送指甲钳,并额外支付“刷手”雇佣金,以此来进行虚假交易,增加交易数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版)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版)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合计罚款40000元。
典型意义:刷单炒信本质上是信用造假行为,网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真实可信的市场信用基础。本案中,当事人雇佣水军人为虚假刷单,挤压诚信经营主体生存空间,扭曲平台信用评价机制。本案的查处,向广大线上线下经营主体释放监管信号,刷单炒信并非经营捷径,而是明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清除网络市场的“毒瘤”,减少虚假竞争带来的市场内耗,为电商产业、网络经营主体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天津市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开展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十
案情简介: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天津市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店铺开展了名为“积分抽奖”的有奖销售活动,该活动共设6个奖项,其中一、二、三等奖为实物礼品,四、五、六等奖为优惠券。当事人以转盘抽奖的形式,通过活动页面、活动规则等公布了奖项种类、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参与条件信息。但未按规定公布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对四、五、六等奖的优惠券未按规定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部分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时,常通过隐瞒核心规则、模糊活动信息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这类不正当促销行为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本案查处明确了有奖销售活动的信息公示边界与合规要求,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同类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也有助于引导经营者准确掌握促销活动的合规标准,从源头上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消费环境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