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率先修订董秘制度!行长、分管经营副行长、财务负责人之外的高管可兼任董秘
来源:今日行长
距离证监会出台首部《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仅过去38天,有股份行率先完成对标监管批文的董秘制度修订!
6月30日晚,兴业银行发布公告称,修订后的《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经董事会审议决议正式生效。
因证监会《董秘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兴业银行在修订后的工作规则中,将这一监管要求写入行制度,对董秘兼任其他职务情形作出了与证监会规则一致的限定性表述:
该行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分管经营业务的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外)可以兼任董秘。
《今日行长》注意到,证监会《董秘规则》于2026年5月24日起正式施行,过渡期至2027年底。在过渡期内,兴业银行较先完成了董秘制度对标修订。
事实上,兴业银行现任董事会秘书夏维淳已是专职,1973年11月出生的夏维淳,现年53岁,早前曾任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行长,兴业银行香港分行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等,2024年12月,夏维淳出任兴业银行董事会秘书,至今已有一年半时间。
除兴业银行外,股份行中还有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分别设有专职董秘张青、周强,光大银行由首席业务总监张旭阳兼任董秘,其它银行的董秘则多由副行长或其他高管兼任,比如招商银行彭家文、华夏银行杨伟均是“副行长+董秘+财务负责人”三重身份集于一人,浦发、民生、浙商银行则均由副行长兼任董秘。
监管对董秘做出兼职限制的理由不难理解,长期以来,部分上市银行董秘由分管经营的副行长或财务负责人兼任,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安排,使得需要独立性作为支撑开展工作的董秘,在负责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内外部沟通的过程中,职责分工的边界在实际执行中容易被模糊化。
不同于想象,董秘一职并不轻松,建行原董秘陈彩虹曾如此回忆道,“一方面是偏重于谨慎的决策,另一方面是偏重于扩张的执行,双方的博弈就是不可避免的。有点无奈的是,董事会秘书恰恰处在了博弈的中间——时而要传递或表达一些董事们的想法,时而又要代表管理层发声。而里里外外要做到尽量周全,唯有‘协调’一种武器可用。”
而面对这种博弈难题,董秘履职保障条款也在修订中得到强化。针对证监会《董秘规则》中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的董秘履职保障体系,兴业银行在新修订董秘规则中规则明确呼应——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本行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过渡期还有一年半,兴业银行为同业机构可以说是树立了一个积极对标监管、主动完善公司治理的好起点。未来,随着过渡期截止日的临近,预计将有更多上市银行跟进修订董秘制度,董秘专职化、独立履职的趋势将进一步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