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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有效期规范拟修订 以减少浪费并优化医药领域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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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提议修订1945年《药品规则》第31条,将进口药品通关入境的剩余保质期要求,从现行的“剩余保质期占总效期比例不低于60%”调整为“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12个月”,生物制品与放射性药品仍沿用原60%剩余保质期要求。

本次调整是印度推进药品监管框架现代化、对接国际最佳实践的举措之一,旨在减少药品浪费、优化制药行业运营流程、提升营商便利度,保障患者获得使用周期充足的药品。

目前相关草案已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利益相关方可在新规正式落地前提交反馈,该变动或将影响在印经营制药企业的进口格局与库存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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