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邯郸市2026年中小学招生政策!
(来源:鸡泽发布)
邯郸市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政策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的通知》(教基厅函〔2026〕8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6〕8号)要求,巩固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成果,现就2026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如下政策。
一、工作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工作要求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阳光招生,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公平普惠原则。保障所有适龄学生100%入学,重点关注随迁子女、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确保教育公平。
2.免试就近原则。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3.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责任,市教育局监督管理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具体负责市直属学校招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招生细则并组织实施。学校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复核入学资格,杜绝违规操作。
4.阳光透明原则。全面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要求,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示。
二、中小学招生入学主要政策
(一)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对象。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20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区域内小学毕业生和符合随迁子女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2.市直属学校和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区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①本地户籍、住宅类商品房子女
以学校招生范围内户籍、住宅类房产为主要依据。小学保障“户籍+房产”两对口学生在对口学校入学。依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户籍或房产一对口学生入学。
初中优先满足“户籍+房产+毕业小学”三对口学生入学、保障“户籍+房产”“户籍+毕业小学”“房产+毕业小学”两对口学生在对口学校入学。依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户籍或房产或毕业小学一对口学生入学。
界定标准:学生户籍随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或母户籍至少一方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学生家庭房产的房主(产权人)与户主一致(或系夫妻关系),拥有100%住宅产权,房产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公租房、廉租房家庭提供《邯郸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邯郸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视作符合住宅类商品房房产条件。学生毕业小学在初中学校招生范围内。
②公寓类非住宅商品房子女
在保障住宅类居民适龄学生入学前提下,对公寓类非住宅商品房取得不动产证的购房者子女,根据学位空余情况,按“先购先得、统筹调剂”原则安排。
③随迁子女
落实以“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根据学校空余学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对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冀南新区等长期在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区居住、工作、生活的随迁人员适龄子女,无法办理城市居住证的,可凭借房屋租赁合同或营业执照,同时提供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截至2026年6月30日前至少连续半年的相关凭证),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④录取顺序
按照本地户籍住宅类商品房家庭子女、公寓类非住宅商品房家庭子女、随迁子女顺序进行录取。户籍迁入、房产确权、居住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本地户籍、住宅类商品房子女就学人数超过学校最大学位承载量时,先比较户籍迁入时间,先迁入者优先录取;若户籍迁入时间相同,比较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取得者优先录取。未按时报名、报到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剩余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3.其他县(市、区)招生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公办学校招生具体办法。
(二)民办学校招生
1.计划与范围。严格实行县域内招生,不得跨县域招生,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招生对象。民办初中:一是具有我市民办初中招生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学籍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二是具有所在县(市、区)户籍(或符合随迁子女条件)非邯郸市各县(市、区)学籍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民办小学:具有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户籍的适龄儿童、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人员适龄子女,年龄要求年满6周岁(2020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
3.报名办法。通过邯郸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报名(具体网址、时间另行公布)。每名学生只能选择1所民办学校填报志愿。若双(多)胞胎子女中一人被录取,其他子女予以同时录取。非邯郸市学籍小学毕业生报名工作,由学生户籍(居住证)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请适龄学生家长关注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要求。
4.录取方式。对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予以全部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按计划招生。电脑随机派位使用全市统一招生平台,随机派位过程邀请公证机构、两代表一委员、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媒体代表、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等参与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
5.统筹调剂。派位录取后未按时到民办学校报到者和未被录取者,由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民办小学毕业生拟就读公办初中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毕业小学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符合随迁子女条件的按照随迁子女政策安排。
(三)特殊群体就学保障
1.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坚持以随班就读为主、特教学校就读为辅、送教上门为补充的原则,落实“一人一案”,确保应入尽入。
2.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因公伤残民警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等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的,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入学。港澳台及侨胞子女、外籍人员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入学。符合就读条件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权益。
3.同一家庭子女长幼随学。2026年秋季入学继续实行“长幼随学”便民举措。在学位允许前提下,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安排同一家庭多子女同校就读,但不得因此择校。如一方就读是民办学校,可选择转回片内公办学校与另一方同校就读。
三、招生方式与平台建设
(一)全面推进“一网通办”。落实“教育入学一件事”要求,依托“邯郸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实现报名、审核、录取、查询全流程线上办理。所有2026年入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生平台,按要求上传户籍信息、房产信息或随迁子女信息等资料。在所有适龄学生完成以上报名基础上,如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就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在规定时间内适时登录招生平台,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
(二)优化报名服务。提供电脑端与移动端两种方式,数据互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设立招生咨询点,提供政策咨询、报名指导等,对留守儿童、特殊家庭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三)强化数据核验。联合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数据核实,加强户籍、房产、居住证等信息网上核验,精简证明材料。
四、工作要求与纪律监督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对接联系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资源配置。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人口出生率、城镇化率、人口流动、产业布局、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建好学龄人口预测数据库,深入开展校舍资产、教师配备、装备配置等基本办学条件摸排,精准分析研判各学段各年度基础教育学位余缺状况,进行学位预测预警。积极适应学龄人口变化,妥善处理好学校片区划分调整、学校布局调整等,科学全面评估,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三)落实均衡编班。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推进师资均衡配置、学生随机分班,全面实施均衡编班。鼓励和提倡学校通过电脑随机派位等方式编班,学校编班方案、过程及结果应向家长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编班结果一经公示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四)规范民办招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制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格按照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要求,依据办学条件、办学情况科学制定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统一发布。严禁各民办学校超规模、超计划招生。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官网、官微、公示栏、宣传栏、短视频等方式,宣传、解读招生政策。要设立招生咨询、投诉热线,并向社会公开。要加强信息精准推送,向进城务工人员、公寓类非住宅商品房业主、新购房家庭等重点人群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共同营造良好氛围。
(六)强化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要求,严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文化课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学生,不得收取学生个人简历或视频音频等个人展示材料,不得以学科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录取依据。严禁以“意向登记”“预录取协议”“保底录取协议”“分班保证协议”等名义变相提前招生;严禁在招生环节收取“择校费”“意向金”,严禁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赞助挂钩;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民办学校无计划、超计划、超范围招生。加强控辍保学,落实“七长责任制”。严禁以“校园开放日”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或考察学生、家长。
(七)加强风险防范。聚焦报名、录取、分班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风险排查机制,对政策执行偏差、信息公开不足、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等风险点实行动态监测和研判,建立台账并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加强招生重点岗位人员教育监督,严防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主动管控炒作“教育内卷”、“中考状元”、“盲盒率”、升学率等话题,及时辟谣不实信息,严厉打击攻击抹黑教育政策的行为。
(八)强化违规查处。加大违规招生行为查处力度,对公办学校违规招生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给予年检不合格、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中小学校违规招生的,给予列入黑名单、失信记录、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个人、中介参与违规招生的,依规依法严厉打击。
邯郸市教育局
2026年6月24日
来源:邯郸市教育局
责编:田广宇
审核:贾佳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