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发布《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AI微短剧需添加明显标识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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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杨翔菲)6月24日,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备案公示、审核许可、标准规范、播出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同时,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
征求意见稿也对备受关注的微短剧版权问题进行了规定。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将鼓励行业创新版权服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微短剧有关版权保护体系。
同时,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