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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慧娟:人机共创为版权侵权判定带来挑战,规则完善应从三方面入手

市场资讯 06.2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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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董慧娟

在人工智能(AI)赋能千行百业的大背景下,一种人机共创模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融入文化创作与内容生产领域。AI强大的深度学习和生成能力催生了普及性的人机共创全新形态,并成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AI多模态技术与智能体不断迭代,内容产出形式愈发丰富,短视频、广告、网文、新闻等行业均实现规模化应用,配套工具与商业生态日趋完善。但与此同时,版权归属、创作价值界定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行业规范发展亟待破解的难题。

与传统人类创作模式相比,人机共创模式下,通常是用户输入提示词并与AI系统一起完成创作或制作过程,表达的来源更多元,创作参与主体变得更复杂,侵权的因果关系构成也更隐蔽。结合当下实践,我们看到,人机共创对版权侵权判定规则产生了一系列挑战:首先是AIGC在何种条件下有资格、有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某种形式的保护,若能获得版权保护,保护范围又如何,以及人类控制与人类贡献如何被识别或剥离出来;其次是比对的对象及表达所涉范围,应当如何合理地确定,以及传统的“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判定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否依然稳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些都是AI时代版权保护必须回应的重要课题。

其中,“接触+实质性相似”是我国著作权法司法实践中侵权认定的一项核心规则。“接触”是指被告有机会接触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则是指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在表达层面构成实质相似。只有两个要件兼备,才能认定侵权成立。

“接触”解决的是侵权可能性,被告是否有机会接触到原作的表达;“实质性相似”解决的则是侵权的实质构成,即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之间表达是否有重合或相似以及有多大程度的相似度。但人机共创模式下,“接触”行为的主体从人类作者变成了AI模型,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对象也从人类作品之间的比对,变成了人类作品与人机共创成果之间的比对。如此一来,传统侵权判定规则的适用必然面临变革的压力。

具体而言,人机共创模式对“接触”要件形成以下挑战。

一是“接触”事实的普遍性。传统版权侵权纠纷案中,司法机关通常会基于原作品已公开发表的事实、发行量、知名度等因素来推定被告有接触作品的可能性。而AI模型在数据训练阶段即接触海量数据(包括作品),可大规模爬取、接触与吸收互联网上海量数据或在先公开发表的作品。这种普遍性的接触可能性,使得大多数涉AI版权侵权案件的原告一般无须证明被告有“接触”可能性,“接触”要件极易得到满足。二是“接触”主体的模糊性。在传统人类创作模式下,“接触”要件的满足或认定大多采用推定方式,即通过原作品的公开发表或出版,推定人类作者(被告)对该原作有接触可能性。实际上,隐含的一个前提在于,人类创作者与接触者是同一主体。若接触者与实际创作者(人类作者)不一致,身份发生了分离或实际接触者不明,后果可能有所不同。

人机共创模式对“实质性相似”判定规则同样形成挑战。

生成式AI在学习海量作品及表达后形成新表达,传统比对方法可能失灵,无论是“整体观感法”还是“抽象—过滤—比较法”,基本前提都是将涉嫌侵权的被控作品与在先作品进行一一比对。而在AI时代,比对的对象、重点、方式或步骤可能需要有所变化,比对难度也会加大。“抽象—过滤—比较法”要求先抽象出不同层次的表达,再过滤掉思想、事实等不受版权保护的元素,最后比较余下的独创性表达。如果人机共创所得的部分AIGC因为能证明有足够的人类控制与贡献而能获得版权保护,且遵循就人类贡献部分获得有限保护的规则,此时的比对对象可能就变成了某人类创作作品与某AIGC,或者是2个AIGC作品;比对前可能需要对AI直接生成的部分(AI贡献的表达)与人类贡献的个性化表达部分进行识别和区分,但在二者高度融合等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困难。

面对以上新的挑战,人机共创模式下,应如何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规则?

笔者认为,其一,强调“过程性审查”与“结果性比对”的有机结合。传统创作模式下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时,往往对“接触可能性”采用推定方式,而将侧重点放在两个对象的表达层面的比对上,相比之下,“接触”似乎一般是隐性条件。然而,涉及AI时代侵权判定时,对接触过程、接触主体的剖析与审查将变得尤为重要。人机共创模式下,须结合不同AI工具自身的特点和共创过程,对“接触”的过程与人机交互机制等进行剖析,作为前提性条件。

其二,重视“接触”要件,并在考察该要件时强调对创作过程的实质性审查。在涉AIGC作品案件中,对“接触可能性”的判定,不宜采用抽象的推定方式,而应对人机共创过程性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一是通过分析用户输入的提示词、上下文、素材上传记录、参数调整轨迹、修改过程与痕迹等,判断用户是否存在主动或被动的“实际接触”原告的在先作品等行为。二是重点审查用户与AI的交互过程,人类在共创过程中施加的控制、影响、引导等行为,如是否主动引导或诱导AI接触原告的作品,或使用相关作品等。

其三,在比对中精准锁定应比对的对象及范围,贯彻“有限保护”原则。对“实质性相似”要件的考察,重点并非评估AIGC整体在表达层面与原告作品之间“相似”的度与量,而是首先识别并厘清原告作品和被告作品中各自可享受版权保护的对象及范围;这是后续开展比对工作的前提。毕竟,传统创作模式下“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规则并不涉及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也不涉及人类贡献与AI贡献的区分问题。“有限保护”原则旨在避免版权法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要求在AIGC可版权性问题上,著作权法原则上仅保护人类贡献所形成的独创性表达。在涉AI成果的比对中,重点应先划定由人类主导、控制或影响下形成的关键性表达部分的范围。可以先将思想、事实等不应受保护的公共领域的对象进行过滤,并将人类贡献的独创性表达的范围予以明确锁定,最后将该范围内的表达与原告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进行比对、审查,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AI赋能的人机共创时代,著作权法规既要维护人类正当权益,又要为AI技术发展与创新应用预留空间,在促进文化繁荣与鼓励创新之间、维护私益与捍卫公共领域之间寻求平衡,并推动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人机共创对版权侵权判定规则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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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李 倩 

责  编: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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