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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呼和浩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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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呼和浩特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在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及淹没区

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内政字〔2026〕8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是自治区2024—2027年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项目布局优化调整方案中明确的重点实施项目。为确保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上水库为高程1743米以下区域;下水库为高程1285米以下区域;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现场定桩为准。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在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批建各种基础设施(包括苏木乡镇企业和民用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及抢栽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内蒙古哈拉沁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迁入人口管理,除新生儿随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婚嫁,原属地户籍人员因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迁回原籍,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和正常工作调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的情况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物调查工作,依法依规落实征地补偿、人口安置、施工环境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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