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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营车等5类车型纳入试点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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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兵 

本报讯 6月22日,海南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专用车生产制造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消防车、旅居车、救护车、医疗车、宿营车等5类专用车生产制造纳入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

申报企业应在海南注册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除满足加工增值《备案机制》有关要求外,同时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准入,且相关专用车产品已纳入或者正在申请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试点企业还应实施ERP管理,并以海关认可的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备案企业应安装视频监控并与海关联网,具备相应生产能力,将进口料件及其加工制成品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等。

此次试点采取“小步快走”模式,明确试点企业总数不超过15家。

在产品范围上,《公告》明确了试点适用于为改装生产专用车而进口的整车(含二类底盘)及三类底盘。值得注意的是,政策设置了“负面清单”:进口整车车型不得为小轿车、越野车、售价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加工制成品也不得包括商务车及各类超豪华小汽车。

首批试点产品依照国家标准,限定为消防车、旅居车、救护车、医疗车、宿营车这5类专用车产品。后续,省工信厅将根据试点评估效果及企业实际需求,对产品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公告》强调,享受政策的试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合规要求。专用车产品不仅要满足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对制成品的相关标准,还必须按照专用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判定业务是否合规的必要条件包括:产品产地为海南省、已取得产品公告、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以及环保车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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