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新区探索出台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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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杨振铎)近日,甘肃省兰州新区积极发挥国家级新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出台《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观察期”制度》),深化柔性执法改革,健全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引导辖区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观察期”制度》适用于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观察期”定义,即在排除法律明令禁止、危害公共安全及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后,对相关违法行为优先采取教育提醒、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其作出认错认罚、整改承诺基础上设置观察整改期,整改验收合格后依法不予处罚。
《“观察期”制度》确立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自愿接受、鼓励创新、综合裁量5项基本原则,适用对象需同时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主动申请并积极配合、具备整改条件、自愿签署整改承诺、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等要求。该制度明确12类不予适用情形,包括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阻挠执法、拒不整改、短期内重复同类违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为。针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主观过错等认定标准,《“观察期”制度》结合行业特点作出细化界定,区分普通行业、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认定周期与量化标准,统一裁量尺度。
《“观察期”制度》规范全流程工作要求,依次设置审查提出、审批签发、告知承诺、全程记录4个工作环节,所有执法流程均实行书面留痕、规范归档。整改核查工作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察、司法部门可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在执行规范方面,执法观察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自然日,特殊情形最长可延长至60个自然日,且不得超出法定办案时限。
根据《“观察期”制度》,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置实行分类管理。当事人在观察期内按期完成整改、核查合格且无新增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合格、拒不履行承诺、隐瞒事实、出现新违法行为等情形的,立即终止观察期,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须经法制审核及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此外,《“观察期”制度》明确多部门协作监督机制,强化执法与司法联动。
据介绍,此次制度落地,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温度与监管效能,助力兰州新区营商环境持续提质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