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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一刻钟”第2期】公职人员违规出入娱乐场所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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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公职人员违规出入娱乐场所?

1.出入涉黄、涉赌、涉毒等娱乐场所,或在足浴城、棋牌室、营业性演出酒吧等场所参与涉黄、涉赌、涉毒活动。

2.违规获取、持有、使用高消费场所会员卡、消费券,违规出入高档娱乐会所(如豪华KTV、私人会所等)的行为。

3.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娱乐活动,或由其支付费用出入各类娱乐场所等行为。

4.组织、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违规使用公款购买、赠送娱乐场所消费卡(券)等行为。

严禁公职人员违规出入娱乐场所意义何在?

1.净化干部作风。严明纪律,筑牢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整治不正之风,杜绝吃喝玩乐、沉迷享受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涵养清廉务实、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风。

2.防范廉洁风险。切断公款私用、利益勾兑、人情围猎渠道,防止在娱乐场所滋生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3.弘扬清风正气。树立公职人员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的良好形象,净化政治生态,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公职人员违规出入娱乐场所会受到哪些惩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党员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会所和俱乐部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与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消费卡(券),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娱乐活动安排,违规公款娱乐消费,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依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在娱乐场所进行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理清风”微信公众号

编辑:张吉

审核:赵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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