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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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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聊城市场监管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非法泡发鸡爪案

2026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莘县市场监管局、莘县公安局对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配料间内存放有消毒剂稳定性二氧化氯粉剂。经查,当事人使用稳定性二氧化氯粉剂浸泡鸡爪,构成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聊城市公安局。2026年4月,莘县公安局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02

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经营掺假掺杂肉类案

2026年2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来自外市的车辆在聊城市售卖假冒牛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聊城某住宅小区门口查获已卸车鲜牛肉。经对该批鲜牛肉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牛肉不含牛源性成分,仅检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张某涉嫌构成犯罪,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聊城市公安局。2026年4月,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对张某立案侦查。

03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处罚案

2026年3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移送函,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李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购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并加工成尿泡肉(灌肚)进行销售。因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且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04

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10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东昌府区某小吃店涉嫌以马肉、猪肉冒充驴肉加工销售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经调查,该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及食品名称不能反映其真实食品属性案

2026年4月,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精制肉卷(清真)乌鸡卷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食品名称不能反映其真实食品属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5月,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物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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