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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迟到,工资“秒变”赔偿款? ——从热播短剧《命悬一念》看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眼看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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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的普法微短剧《命悬一念》在红果短剧上热播。该剧27集中的一幕,让不少打工人看得“血压飙升”——就因为外卖员的一次外卖送晚了,公司一句“你给公司惹了麻烦,这个月的工资就当做赔偿了”,直接把劳动者的辛苦钱一笔勾销。

屏幕前的你,是不是也听过老板说过类似的话?“这个损失从你工资里扣,按制度办”“客户投诉了,奖金别要了”……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真的有权力单方面宣布“工资当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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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合法吗?

答案是:不合法!

江小鱼是外卖骑手,送外卖迟到确实可能给平台或公司带来麻烦,甚至造成一定损失。但责任如何认定、损失如何承担,必须回到法律框架下审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总结下来,扣除工资需要遵循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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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工资的前提“有约定”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得提前写清楚,什么情况下赔、怎么赔,不能老板拍脑袋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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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钱有上限

就算江小鱼这次迟到真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最多只能扣他当月工资的20%,而不是整个月的工资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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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证明损失真实存在

公司说“送晚了惹了麻烦”,那么“麻烦”值多少钱?所以,剧中那句轻描淡写的“工资就当做赔偿了”,本质上就是违法克扣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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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背后,

藏着多少法律盲区?

剧中江小鱼的遭遇,绝不是个例。它踩中了三个常见的法律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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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区一:混淆“工资”与“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依法享有的劳动报酬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和生存保障属性,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随意剥夺;赔偿金则是基于劳动者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同时满足“劳动者有过错、存在实际损失、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换句话说,工资是劳动者挣的,赔偿金是劳动者欠的,“挣的”不能直接被“欠的”吞掉。老板不能把工资当作可以随意抵扣损失的“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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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区二:把“内部管理”凌驾于“法律底线”之上

一些用人单位觉得,员工犯错,扣钱是“天经地义”的管理手段。但管理权不是无限权力,用人单位的单方处罚必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批评、可以依规处分,但不能直接侵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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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区三: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使其“吃哑巴亏”

像江小鱼这样的外卖骑手、快递小哥、餐饮服务员,流动性高、抗风险能力弱、举证能力有限、就业替代压力大,往往处于议价弱势。很多劳动者听到“扣工资”三个字,第一反应是“算了,闹也没用,万一工作丢了怎么办?”这种隐忍,反而助长了违法用工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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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江小鱼式”困境,

劳动者该怎么办?

如果你也遇到了“工资被当赔偿”的情况,别慌,记住这三步走:

第一步:固定证据。把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公司通知扣工资的文字或录音全部保存好。

第二步:沟通协商。可以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公司说明扣工资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

第三步:依法维权。如果公司拒不改正,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违法克扣工资的,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足额支付工资,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加付赔偿金。但应注意时效: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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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该怎么做?

合法管理才是正解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部剧也是提醒。要让员工合理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先把自己的规矩立明白:

1.规章制度要民主、要公示。涉及扣工资、赔偿责任的条款,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劳动者公示。老板一个人关起门定的规矩,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2.损失赔偿要有据、有限度。员工造成损失,公司有权索赔,但要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且按月扣除不得超过20%,底线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勿将工资当“筹码”。工资是劳动者最核心的权益,也是法律保护的“高压线”。克扣工资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仲裁败诉并支付赔偿金,更会损害劳动者对企业的信任、侵蚀企业声誉,最终得不偿失。合法合规的管理,才是真正的降本增效。

江小鱼的故事告诉我们:用人单位一句轻飘飘的“工资当赔偿”,掩盖不了克扣劳动报酬的违法本质;劳动者一次“算了”的忍让,也可能让违法用工变本加厉。

一念天堂,一念深渊。无论是面对暴力时的防卫边界,还是面对克扣时的维权选择,法律始终是那道不可逾越的底线。知法懂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都是最好的保护。

来源

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编辑

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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