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进楼、不入户!潞州区发布小区消防安全“八个严禁”
(来源:长治发布)
近日
长治市潞州区消防安全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
潞州区住宅小区电动车
消防安全及楼道管理八条规定
潞州区住宅小区
电动车消防安全及楼道管理
八条规定
第一条 严禁私拉电线飞线充电
禁止从居民楼窗户、阳台、室内私拉乱接电线、插线板,向楼下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
违反本条,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二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楼入户
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违反本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在高层民用建筑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在普通民用建筑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三条 严禁楼道管道井堆放可燃杂物
禁止在楼梯间、楼道走廊、安全出口、管道井(电缆井)、电表箱周边等公共区域堆放纸箱、旧家具、泡沫、废品、鞋柜、童车等可燃杂物。
违反本条,责令改正;个人有上述行为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第四条 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禁止以任何形式占用、堵塞、封闭住宅小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救援窗口及消防车通道,确保生命通道全程畅通。
违反本条,责令改正;个人有上述行为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第五条 严禁楼道私设障碍物及固定设施
禁止在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私自设置储物柜、围挡、围栏、地锁、隔离门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设施。
违反本条,责令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个人有上述行为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第六条 严禁阳台、窗外堆放易燃物及违规设置遮挡物
禁止在居民阳台、窗台、外墙等位置堆放可燃杂物,不得设置完全封闭的防盗网,确需安装的应预留可开启的逃生、救援窗口。
违反本条,责令限期清理、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第七条 严禁物业企业巡查缺位、劝阻不报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对飞线充电、楼道堆物、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及时劝阻、现场制止;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上报乡镇(街道)、住建及消防等主管部门。
违反本条,履职不到位或放任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纳入物业行业信用惩戒,予以约谈、通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六十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八条 严禁阻碍抗拒依法整治与执法检查
任何单位、商户、居民不得阻碍、拒绝或抗拒消防、住建、公安、乡镇(街道)、社区等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的隐患排查、清理整治及行政执法工作。
违反本条,构成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长治市潞州区消防安全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