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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个人认购起点,拟从30万元降至20万元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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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唐婧

时隔十年,大额存单管理制度迎来重大修订。

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4条,对发行人、投资人、存单要素、发行管理、信息披露等作出全面规范。

与2015年暂行办法相比,个人认购起点从30万元降至20万元,浮动利率存单新增DR利率定价基准,转让、提前支取渠道进一步拓宽……

一系列变化释放了哪些信号?下文为您划重点。

个人认购起点金额降至20万元

《办法》明确,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人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沿用1个月至5年共9个品种。

这一调整延续了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降门槛”政策导向,将个人认购起点从2015年暂行办法中规定的30万元进一步明确为20万元,有助于更多中等收入群体参与大额存单投资,拓宽居民个人金融资产配置渠道,同时增强商业银行主动负债能力。

新增DR利率为浮动利率存单定价基准

在利率形成机制方面,《办法》在保留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基础上,新增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利率作为浮动利率存单的参考计息基准。

DR利率是近年来央行重点培育的银行体系流动性基准利率,能够更真实地反映机构资金成本。引入DR利率将为大额存单提供更加多元、透明的定价依据,有助于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与传导机制。

明确转让、提前支取及赎回规则

围绕投资者普遍关心的流动性问题,《办法》进一步拓宽了操作路径。投资人可通过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办理大额存单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也可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相关业务,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同时,大额存单发行、交易、转让、提前支取及赎回的利率确定与计息规则,均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计结息管理规定。此举旨在保障各业务环节定价有据可依、行为有规可循。

强化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为提升市场透明度,《办法》细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需在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披露发行条款,发行结束后披露发行情况;存续期间若发生影响发行人履约能力的重大事件,须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在监督管理层面,《办法》明确大额存单的定价行为需纳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发行及交易规则等行为予以处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须按月汇总业务数据并报送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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