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规则重写,贷款罚息可以更低些
经济观察报
张林/文时隔26年,一部诞生于利率管制时代的旧规,终于迎来系统性大修。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对1999年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全面替代,也是利率管理从政策主导转向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节点。
新规最受关注的改动,是取消了沿用20余年的逾期贷款罚息规则。现行规定源自2003年人民银行的一份通知:借款人逾期,银行可在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至50%作为罚息;若挪用贷款,则可上浮50%至100%。这在当年有其合理性,彼时利率受行政性制度管控,基础利率始终稳定,按固定比例上浮罚息的做法既简单又公平。
但现在,利率市场化已全面落地。贷款利率早在2019年就改以LPR加减点的方式定价,基准报价利率随市场频繁波动。在这一背景下,再以固定比例上浮计算罚息,既与定价逻辑脱节,也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纠纷。近年来,法院以“显失公平”“不合理加重责任”为由调减罚息的案例时有出现。
新规规定,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一律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且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这一变化对普通借款人而言具有实质意义。以一笔利率为3.5%的按揭贷款为例,在旧规下一旦逾期,罚息利率将攀升至4.55%至5.25%;新规落地后,双方可在合同阶段即明确更具弹性的罚息安排。
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存贷利率市场化定价已经给了银行充分的风险定价空间,罚息不应再成为第二道“风险溢价”。当前银行业净资产回报率并不低于制造业等实体行业,比如上市银行的净资产回报率在10%左右,偏高的贷款罚息或许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有所偏离。
站在银行自身角度来看,当前信贷市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放款难”与“资产荒”。由于企业和居民风险偏好偏低,即便存款利率近三年累计下调100个基点,大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已降至0.95%,居民新增存款却依然在增长,而新增贷款规模却呈现一定收缩,特别是全国零售贷款增速放缓明显。
在这样的背景下,贷款罚息主动下调不仅有助于鼓励信贷投放,也有助于改变企业和居民的风险偏好。特别是对于因突发失业、疾病等原因短暂逾期的借款人而言,这将为其提供更大的谈判空间和缓冲余地,反而有利于避免其彻底放弃还款。
当然,协商结果是否能达到预期与双方地位是否对等息息相关。当银行与优质客户之间进行谈判时,优质客户获得罚息下调的空间比较大;但对依赖小银行贷款、缺乏替代融资渠道的中小微借款人而言,协商可能是形式大于实质。
这就是说,未来罚息将是博弈问题。后续是否有政策为罚息设置上限、建立窗口指导,或将决定这一改革能惠及多大范围的人群。
从国际比较来看,主要发达经济体对罚息普遍有明确上限约束。比如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信用卡罚息设有上限,欧盟消费者信贷指令要求罚息不得超过合同利率加一定基点,德国民法典规定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5个百分点。相比之下,此前旧利率规则的罚息水平在国际范围内偏高。本次新规放开贷款利率协商、未设上限,但降低罚息比重或是改革自然的引导方向。
如果说罚息修订主要服务于借贷两端的个体,那么新增对高息揽储的法律界定,则是对整个银行业生态的系统规范。新规明确金融机构不得通过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手工补息、突破自律机制约定的利率上限等。
随着贷款利率持续下行、净息差不断收窄,部分银行为冲高存款规模将手工补息异化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对大型企业客户在约定利率之外私下承诺额外利息返还,形成账外操作。有些银行则引导企业以保证金或存单质押开票、贴现后回存,循环做大存贷规模,在账面上制造繁荣。
此前对上述行为的约束主要依赖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法律效力有限,执行边界模糊。此次将高息揽储的界定写入部门规章,意味着相关行为从自律层面的“不提倡”升级为法律层面的“被禁止”。
对商业银行而言,这一规则堵住了负债端的竞争捷径,倒逼银行回归服务实体、精细化定价的本源。今年一季度商业银行净息差为1.4%,降幅已较往年同期大幅收窄,负债端成本逐步规范,是净息差企稳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银行净息差的趋稳,以及银行在揽储层面的竞争更加良性,都将成为贷款罚息下调的有利因素和条件。
(作者系远东资信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