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记者 丁莹)我国出台重要举措,将对对外投资者强化服务、优化管理、加强保护。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咏前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说,《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了解,《规定》共34条,旨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中国境内对外投资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何咏前介绍说,对投资者而言,《规定》在强化服务方面,将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多维度完善制度措施,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优化管理方面,将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强化投资者主体责任;在加强保护方面,将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同时,我国将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等,切实维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
此外,我国将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规定》第15条提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
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按照《规定》第25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规定》第27条提出,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投资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核准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自前3款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何咏前表示,商务部作为对外投资的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抓好《规定》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对投资者的服务指导,不断提高对外投资服务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