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丨生产车间岂能设置办公室、会议室?
(来源:内蒙古工商联)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家居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属于粉尘涉爆企业,但在全屋定制生产车间设置办公室、会议室,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全屋定制生产车间设置的办公室、会议室。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是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领域典型的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案例,具有较强的普法警示意义。从行业风险来看,木质家具加工产生的粉尘属于可燃性粉尘,点火能量低、爆炸风险高,一旦发生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因此,《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家居公司作为粉尘涉爆企业,在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设置可能存在人员聚集的办公室、会议室,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