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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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制售假劣肉制品专刊)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继续深入开展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某冷鲜肉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6年4月14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某冷鲜肉店在售牛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次牛肉检出克伦特罗成分(俗称“瘦肉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肉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5月25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克伦特罗,全称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畜禽养殖与食品生产中使用的违禁物质。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托监督抽检精准排查风险,针对屡查屡犯的违法主体坚持从严监管、绝不姑息,高效落地行刑衔接机制,严厉打击肉类非法添加违法行为。
二、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姚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5月11日,根据违法线索,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姚某某屠宰和销售猪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场所内查获生猪肉共计286.35公斤、猪肠103副、猪头15个,生猪屠宰销售工具若干。经调查,当事人系收购活猪后私屠乱宰,并在菜市场摊位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较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未经正规检疫的肉类俗称“白板肉”,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也是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重大风险源。肉类检疫是肉类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法定前置程序,是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的关键关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聚焦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兼具保障民生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公共风险、完善法治监管等多重重要意义,是落实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履职举措。
三、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孙某无证无照加工销售猪头肉案
2026年1月21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任桥镇孙某食品加工场所开展日常巡查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孙某租赁自建板房作为加工经营场所,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生猪头500公斤加工卤制猪头肉对外销售。涉案货值金额2500元,违法所得共计500元。
当事人行为属于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2026年1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农村群众日常餐饮消费与食品小作坊经营活动联系紧密。无证无照从事猪头肉加工销售行为看似经营规模较小,实则潜藏原料管控不严、加工环境不达标、卫生条件不规范等多重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无证无照食品加工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农村消费环境,切实筑牢农村食品安全防线。
四、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河县顾某冷鲜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3月11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五河县顾某冷鲜肉店进行检查,在冰柜和冰鲜柜内发现大红门®鲜猪短尾(22kg)11袋、处于拆封售卖的大红门®鲜猪精品大肠8kg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3月2日从开封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肉制品,未建立进货台账及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2026年4月28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河县顾某冷鲜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过期食品绝非微小的经营疏漏,而是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市场秩序稳定、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生食品领域,强化源头管控、精准执法、从严惩戒,督促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同时凝聚监管、经营、社会多方合力,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蚌埠市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查处高新区王王烧饼夹里脊店使用风味肉串(牛肉味)假冒牛肉串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销售案
2026年3月13日,蚌埠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对蚌埠市高新区王王烧饼夹里脊店在网络交易平台经销的小牛肉串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小牛肉串的“鸡源性成分鉴定”项目检出鸡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鉴定”项目检出鸭源性成分。经调查,当事人经销的小牛肉串实际是风味肉串(牛肉味),配料表有鸭肉,不含牛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26年5月8日,蚌埠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暴露出部分经营者为牟取不当利益,借助虚假宣传等手段突破诚信经营与食品安全底线。广大经营者必须引以为戒,确保商品或服务的宣传信息真实、准确、清晰,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选购商品时,应仔细查看商品详情、食材标注和商户资质,妥善保留订单记录和消费凭证。如发现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严重不符,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