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30年退休金1280元?甘肃8名退休员工追踪“消失的工龄”
(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我辛苦干了30年,退休金怎么会只有1218.21元?”
近日,甘肃龙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原属碧口水电厂)的退休职工林女士就“社保缴纳年限缺失致养老金过低”一事再次咨询律师,准备新一轮申诉。林女士告诉记者:“之前打官司‘追回’四年工龄,但还有十几年没有着落,我们现在重新准备资料,申请重审。”
2022年,林女士退休后,意外发现自己的核定养老金相较预期值过低,“同岗位其他人到手三千多,我只有一千多。”随着进一步查证她发现,自己的社保缴纳年限比实际工龄少了十几年,但她本人却表示并不知情。她告诉记者,在大唐碧口水电厂,存在类似情况的在职、退休职工不在少数,而他们大多曾拥有一个共同的身份——职工子女。
2025年,包括林女士在内的8名同厂退休职工就上述情况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3月,该案在甘肃文县二审宣判,法院确认了林女士等人与涉事单位部分年限的劳动关系,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相当于只追回了四年的‘工龄’,剩下十来年还是没有着落,也没提损失赔偿等情况。”林女士等人对此结果并不认可。她告诉记者,“律师说半年内可以再次上诉,肯定要上诉的,我们就想追回损失。”
“职工子女”退休后发现少了十余年社保,其中四年“代扣”未实缴
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位于甘肃省文县碧口镇,地处甘、陕、川三省交界,是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大型水电站。
公开资料显示,电站始建于1969年,1976年3月26日首台机组投产发电。2002年底,电力体制改革后归属大唐集团。2004年企业重组,由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甘肃龙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江电力)和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出资组建,成立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5年底,该厂及所属流域电站累计发电量已超过467亿千瓦时。
退休前的林女士,一直在集团内任职。她告诉记者,“1992年我以‘职工子女’身份进厂,在职工医院当护士,后来汶川地震的时候医院毁了,我就被转岗到集团下属的物业部门,一直到退休,干了30年。”
退休前,林女士还给自己算了一笔账,她估算了工龄、退休前工资和同岗位其他同事退休金水平,认为自己退休后每个月到手3000元左右应该不是问题。但退休后首月她傻了眼——“只发了1218.21元。”
到手金额与预期差距过大,林女士第一时间至公司方面询问原因。她先后找到退休前所在的龙江电力,和原水电厂主体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碧口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大唐碧口水电厂)的相关领导,但均未解决问题。“他们都承认了少交社保的事情,但就是解决不了。说现在也补不上了,让我们走法律程序。”
于是,林女士开始自己寻找证据。2022年底,她来到甘肃文县社会保险局查询个人社保记录后发现:系统显示“参加工作时间”是2006年1月1日,社保缴纳了16.92年。比真实工龄少了逾13年。这正是导致其核定养老金过低的核心原因。
无独有偶,2023年从该企业退休的李女士也经历了类似的情况。1991年,李女士以“职工子女”身份进入碧口水电厂招待所任职,后几次转岗,直至退休,实际工龄32年。后查询到的社保记录亦显示“参加工作时间”为2006年1月1日,实际缴纳年限为17.33年。2023年4月,退休后的李女士核定养老金为1257.15元。
李女士表示:“不能因为我们是‘职工子女’进厂就被区别对待。没听说其他同事少了这么多年社保,只有我们。”
她拿出了一份2002年企业“改制”时发布的《关于下发聘用工及其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明确规范了龙江电力聘用碧口水电厂及本公司职工子女用工的管理办法。
“我们也是公司正规聘用的员工,同样是辛苦工作了三十多年,应一视同仁给我们足额缴纳社保,不应该被区别对待。”李女士表示。
四年“代扣”却未实缴,诉讼“追回”,仍有十余年“超仲裁时效”
除了缺失的十余年社保记录以外,林女士等人在查询中还发现了一个问题。2002年至2005年间,公司台账显示已“代扣”了他们的个人社保费用,却并未实际缴纳。“当时都没开户,却扣了我们的钱。直到现在这些钱都没有返还。”
与用人单位沟通未果。2025年,林女士等人曾就上述相关情况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确认几人自上世纪90年代入职以来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当年5月,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通知称:“因你们已经退休,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且仲裁时效已超过一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5年,林女士、李女士等8人就上述相关情况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2026年3月,该案二审宣判。林女士告诉记者:“法院确认了2002年到2005年间的劳动关系,相当于‘找回’了四年的工龄,但2002年之前的十几年没认,而且少交社保造成的养老金损失也没提怎么处理。”
针对2002年以前的劳动关系认定,法院支持了此前仲裁部门“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针对几人主张的退休金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驳回。
“想要弥补损失就得先认定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又说超过时效,这不是陷入了‘死循环’?”林女士等人均不认可此结果,她直言:“我们普通老百姓,辛苦一辈子,就指着退休金这点福利。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我们怎么甘心?”林女士告诉津云记者,他们计划于近日继续上诉,申请重审。
企业称“历史遗留问题”,律师建议:企业应反思,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
针对上述情况,6月8日晚,津云记者先是通过邮件向涉事的碧口水力发电厂和龙江电力发函核实相关情况,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书面回复。
6月9日,津云记者又分别致电上述企业,其中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确认了上述案件,他回应称:“不存在(缺缴社保)这个情况。”他进一步说道:“这是个历史遗留情况,有当时制度问题,也有他们个人的原因,你去问当事人。”当记者进一步追问企业方面的态度及回复时,工作人员直言:“企业没什么态度,你去看判决书好了。”随即直接挂断了电话。
当日,津云记者又拨打了龙江电力多个座机电话,截至发稿时均无人接听。
此外,津云记者联系专业人士询问相关法律问题。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案件中若存在企业以“职工子女”身份招录员工,却在社保缴纳上区别对待少缴十余年,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费用,这是强制性义务,不应因劳动者入职身份不同而有所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若长期未按实际工龄足额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缴费义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也可能构成违法用工。
胡磊建议:“劳动者可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责令企业补缴社保。”但针对本案中提及“超过时效”问题,胡磊表示确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他建议,“对于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核定争议,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向社保部门提出复核或行政复议,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
(津云新闻记者彭俊勇、实习记者韩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