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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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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刊)

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始终坚持“民生无小事、食安大于天”的理念,集中整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杜集区新上官包子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4月9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依法对淮北市杜集区新上官包子铺生产经营的“无大油条(自制)”开展网络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5月20日,杜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该案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态度,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此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切实守住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相山区恰滋味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6年3月19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入网餐饮单位相山区恰滋味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加工场所存在环境脏乱差、食品贮存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经查,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问题已被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2026年6月4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餐饮单位在初次违规后,未能有效整改,再次因相同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暴露出部分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薄弱,心存侥幸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主动落实各项经营规范,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

三、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一诺饮品店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2026年3月31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依法对濉溪县一诺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操作间内发现4.96kg变质的芒果用于餐饮服务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5月27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餐饮经营者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既坚守群众饮食安全底线,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也对不法商家形成有力震慑。同时有效督促商户与外卖平台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线上餐饮经营秩序,肃清行业乱象,维护公平市场环境,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四、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北市烈山区苏红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22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淮北市烈山区苏红小吃店使用的1桶“一品红烧王”红烧酱汁已超过保质期限。另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5月12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合格原料是餐饮食品安全的必要基础条件。过期、来源不明的食材原料极易滋生有害微生物、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此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保质期自查等法定义务,严把食材采购、贮存、使用全流程关口,切实维护公平、合规、有序的餐饮服务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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