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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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预付式消费问题整治专刊)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立足部门职责,聚焦美容、健身、教培等重点领域,联合省直六部门持续深入开展全省重点领域预付式消费突出问题整治年行动,严肃查处一批预付式消费违法案件,警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未签合同及停业未公告案
2026年4月7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郭某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及停业未公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7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宣城市宣州区华盛美容美发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经营者郭某已于2025年6月30日办理了该店的注销登记,未在停业前30日公告。另查明,该店在经营期间共办理消费者预付充值卡790个,充值总金额128.1万元,均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预付式消费“退款难”“跑路”等问题频发,甚至衍生“职业闭店人”等新型违法模式,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本案对未签书面合同、停业未提前公告等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彰显了零容忍态度,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者。
二、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牵禧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6年4月17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牵禧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7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多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中含有“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其已缴费用不予退还,且乙方将在收到甲方要求的次日起终止对甲方的服务”“甲方违反本约定的,本合同将自动终止,乙方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等条款。经查,当事人以预收款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委托他人预先制作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在消费者购买服务套餐时与消费者签订。上述格式条款排除、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聚焦婚介行业格式合同乱象,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明确婚介服务格式条款的合规边界,推动行业摒弃“重签约、轻服务、强约束、弱责任”的乱象,回归诚信经营、公平履约的服务本质,切实维护婚恋消费领域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欧阳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5年11月21日,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欧阳某某合同诈骗的违法行为,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3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2025年11月19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儿童摄影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诱导消费者充值后,突然闭店停止经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儿童摄影店期间,编造“充值成为店铺共享股东、活动结束后分期返还充值费用”等虚假优惠承诺,诱导消费者大额充值消费。涉及受害群众100余人,涉案总金额36万余元。同时,其以入股分红为噱头,与消费者陈某某签订合作协议,违规收取入股资金8万元。
本案是典型的预付式消费领域“恶意闭店”案件,当事人通过虚构优惠活动、虚假入股分红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恶意套取群众资金,严重扰乱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联动,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以“恶意闭店”为目的的违法经营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四、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沐水澜亭洗浴中心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6年4月1日,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定远县沐水澜亭洗浴中心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8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远县沐水澜亭洗浴中心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用于预付式消费的“浴资卡”标注有“此卡不退款、不找零、可反复使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且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合同及条款协商记录等相关材料。经查,自2025年8月份以来,该“浴资卡”涉及预付款充值金额合计2.36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依法查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警示经营主体要更加注重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使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
五、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市屯溪区启元美容服务中心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未订立合同案
2026年4月20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黄山市屯溪区启元美容服务中心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案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调取了消费记录档案,档案载明充值金额、服务项目、消费使用明细等关键信息,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与消费者签订的预付式消费书面合同。经查,当事人以收取预付款的方式,为8名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涉及服务费用共计7.2万余元。在上述预付式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通过本案查处,提示广大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订立权责清晰的书面合同,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纠纷。同时,本案对违法情节、配合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后予以从轻处罚,兼顾了执法的力度与温度。
六、安庆市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湖县哈你宝贝家庭摄影馆虚假宣传、虚构原价和使用违法格式条款案
2026年1月23日,安庆市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太湖县哈你宝贝家庭摄影馆虚假宣传、虚构原价和使用违法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7日至9月29日,通过微信朋友圈、抖 音直播等方式推广199元摄影预付套餐,收取消费者预付款用于宝宝照、孕妈照等摄影服务,在预付套餐促销中虚构“国补”政策开展虚假宣传、虚构原价实施价格欺诈、使用违法格式条款侵害预付消费者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定性、合并处罚。
本案是预付式消费领域叠加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霸王条款的复合型违法案件。经营者通过虚构政策背书、虚标原价制造优惠假象,再以格式条款锁定预付款,剥夺消费者退款权利,扰乱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本案的查处,警示经营主体必须坚守诚信底线,真实宣传、明码标价、合规订立交易条款。
七、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毛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按合同约定退还预付款案
2026年3月11日,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毛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按合同约定退还预付款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93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4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毛某某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弘致武道”名义对外开展少儿武道培训服务;同时,当事人未按照与消费者签订的会员合约约定,单方面增加退款门槛,拒绝履行足额退款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聚焦群众投诉高发的少儿教育培训行业痛点,依法查处了无照经营、未按合同约定退还预付款等违法行为。该案的成功办结,实现了消费纠纷调解与行政违法查处的无缝衔接,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和预付式消费市场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八、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远县力安妮托育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案
2026年5月21日,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怀远县力安妮托育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3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开始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在协议中约定迟到即扣课时、未请假按已上课处理、已接受课程服务将不予退费、不得转卡、不得转让协议及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存在利用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预付式消费常见霸王条款、退款难、服务缩水、卷款跑路等乱象,消费者常因信息不对称、举证难而维权无门。处罚此类行为,否定不公平格式条款,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督促经营者按约提供服务、履行退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