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企业清廉合规建设指引第二章 廉洁合规通用型指引第四节 市场交易领域
(来源:衡水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二章 廉洁合规通用型指引
第四节 市场交易领域
一、招投标环节
(一)招标人
第三十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作为招标人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在招投标环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通过如下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类案摘要】A公司投资建设某综合体项目中,胡某作为A公司首席运营官对项目工程承揽有最终审批权,杨某某全面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肖某负责项目开发、设计、成本、工程管理等工作,汪某某负责项目成本合约、结算办理等工作。胡某、杨某某、肖某、汪某某利用担任项目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为B公司承揽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收受B公司下属公司经理李某某、韩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贿赂。其中,胡某收受人民币40万元、美元4万元;杨某某收受人民币350万元;肖某收受人民币50万元;汪某某收受人民币80万元、欧元5万元。在项目招投标前向李某某等人透露了项目预算、成本以及参与询价的其他投标公司情况。肖某、汪某某在评标过程中均对B公司给予了支持。之后,B公司顺利承揽上述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肖某、汪某某分别在工程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结算方面对B公司给予关照。
2.授意、协助意向中标企业制作、修改、撤换投标文件的;
【类案摘要】A公司信息化采购员刘某,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刘某让B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金某出面,通过某厂商代表苏某推荐供应商并要求对方支付好处费。苏某推荐C公司,并同意支付人民币30万元。刘某事前通过金某告知苏某,建议C公司报价在人民币160万元以下,并在招标当天谈判陷入僵局时,不用继续降低报价。最终,C公司以人民币158万元中标。
3.其他在招投标环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作为招标人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在招投标环节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存在如下行为,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
1.招标单位工作人员采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方式,使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承接或中标该盈利项目的;
【类案摘要】A公司某煤矿矿长顾某某的前妻、朋友蔡某及朋友妻子为了依托顾某矿长的身份向某煤矿销售商品来赚钱,共同出资成立了B公司。顾某某利用其担任某煤矿矿长职务便利,违反煤矿“采购5万元以上的物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规定,私自安排卢某向B公司采购某品牌衬衣100件。经证实该批衬衣市场零售价每件900余元,某煤矿向B公司购买的价格为2000余元,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10余万元。
2.其他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签订中标合同,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采购商品或服务,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其单位销售商品、服务,以采购不合格的商品或服务等行为。
(二)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行贿行为】作为投标人的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环节为通过如下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行贿:
1.统一控制报价,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统一制作投标文件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进行围标;
【类案摘要】周某某以挂靠公司名义投标某工程,委托方某请托时任某办事处副主任的李某通过确定候选单位的方式帮忙围标,并约定支付相应好处费,李某接受请托并利用职务之便,将周某某提供的部分围标企业列入投标候选单位。周某某挂靠公司中标该工程一标段项目,后周某某将好处费人民币70万元交由方某。事后,方某将其中的30万元分给李某。
2.支付“好处费”进行串标的;
【类案摘要】A公司准备投标的过程中,为了能够顺利中标,由该公司副总经理胡某某找B公司经理崔某要求进行串标并承诺好处费。崔某向其分管领导王某汇报后,王某表示同意。A公司顺利中标后,胡某某送给崔某15万元。崔某将其中8万元分给了王某,自己留下7万元。
3.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使其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为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或者招标单位向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致使评标流于形式;
【类案摘要】某市某工程对外招标,A公司等单位参加工程投标,A公司工作人员吴某得知工程评标专家将从某县抽调,就委托周某向该县的评标专家疏通关系。在任某被选为工程的评标专家后,周某发短信要任某在评标时照顾下A公司等三家公司。任某在评标中给这三家公司打了高分,使得A公司顺利中标。评标后,任某在周某办公室收下人民币3万元。
4.通过其他方式向相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合规要求与指引】《河北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十二条关于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结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行贿的行为和企业实际需求,民营企业在招投标环节应重点关注招投标项目标准流程、数字化建设、投标人黑名单、利益冲突审查等方面的廉洁合规建设,例如:
1.建立招投标项目标准流程,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如项目流程中确定具体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并设置特别情形下应对权限和应对措施,保证相关人员职责明确;制定《招标投标环节廉洁合规负面清单》《招标投标流程及廉洁合规建设要点》。
2.利用电子化平台进行招标,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如通过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各个环节的操作日志和关键数据,形成完整的招投标档案,便于后续的审计和监督。
3.建立投标人黑名单制度,提高对投标人的审查力度。如对存在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参与本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4.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如建立招标投标相关人员回避、限制决策权等制度。
5.其他民营企业在招投标环节应关注的廉洁合规建设内容。
二、采购环节
第三十五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作为采购人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在采购环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如下方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1.依据采购物品的数量收取回扣;
【类案摘要】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2000余条休闲裤的采购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A公司采购部主管施某某私自收受B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某每条裤子5元,共计1万余元的回扣。饶某将1万余元转入施某某提供的沈某银行卡账户中。后上述款项被施某某用于家庭消费。
2.在货款支付、设备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类案摘要】A公司工程部部长包某某,负责管理设备科等科室及从事设备图纸设计等与工程相关事务。期间,包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供应商在设备技术支持、设备验收、结算货款等方面提供便利,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形式,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3.采购不符合生产标准的设备;
【类案摘要】突发新冠疫情导致市场防护物资紧缺,B公司委派采购部经理郝某某外出采购口罩生产模具。郝某某与A公司的陈某某取得联系,为谋求交易机会,陈某某承诺事后给予郝某某10万元好处费,双方遂签订模具购买合同。模具运至B公司,收到设备款后,陈某某通过支付宝将10万元好处费转至郝某某指定账户。后经多次调试并更换配件,A公司销售的模具未能生产符合标准的口罩。
4.其他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职务侵占行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在采购环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如下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1.侵占供应商给予的采购折扣、返利或赠品等利益;
【类案摘要】朱某某先后担任A公司供方管理部副部长、部长一职,负责采购工作的定价等事宜。A公司有向企业供应商收取年底返利的制度,朱某某在此期间以A公司名义向供应商多家公司收取年底返利费用,后将全部费用上交给A公司总经理许某用于公司开支。2013年之后,A公司取消向供应商收取年底返利制度。经查,2013年至2020年期间,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仍将返利费用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2.将采购的物资私自倒卖,所得款项归个人所有;
【类案摘要】A公司物流部负责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库房内的货物私自倒卖出售给他人。经A公司盘点、核对,库房内某品牌鞋6000余双、服装2000余件、配件6件显示缺货,缺货商品均系徐某某非法占为己有后倒卖。经查,以上商品吊牌价格共计400余万元,按照吊牌价49%折算后价格共计200余万元。
3.虚增中间环节,从中获取差价;
【类案摘要】周某、刘某与许某某在担任A公司相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A公司相关测试项目委托给德国某公司进行检测时,通过虚增中间环节,将三人控制的空壳公司作为德国某公司的代理,对A公司测试项目检测费用加价,并从中获取差价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4.伪造货款凭证或用个人支付货款凭证替代采购货物凭证侵占公司财产;
【类案摘要】A水果公司采购员甲某在为公司采购水果时,将公司采购水果的货款用于支付其本人采购水果的货款,并将个人支付货款的凭证上交公司以欺骗公司财务。在被A水果公司发现后,双方签署还款协议,但甲某未按照协议还款,并且更换联系方式,导致A水果公司无法联系到其本人,造成事实上的拒不归还,侵占公司资金共计40余万元。
5.采用虚报、多报采购物资数量的方式侵占公司采购款;
【类案摘要】2020年6月至2021年期间,许某某利用其担任A公司实际负责人,具体负责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使用的职务便利,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多次采用虚报、多报采购物资数量等方式向公司申领采购资金,其中虚报某项采购资金人民币20余万元,均未用于公司经营。另许某某向公司申领某项费用3万余元,申领某项费用6万余元,未实际用于上述事项。2020年及2021年2、3月期间,许某某向公司申请的备用金共计7万余元未予以核销、归还。事后,许某某将上述共计50余万元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至今未还。
6.以公司名义向供应方采购货品后,以其他理由骗取供应方退回的钱款转入个人账户;
【类案摘要】余某利用其在某服饰公司担任采购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先以公司名义向供货商订购货物,由财务支付供货商货款后再以更低价进购相同货物为由,让供货商扣除相应手续费后将货款转入其个人银行账号或支付宝账号,后删除公司订单记录,以此方式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370余万元,上述款项均被其用于赌博挥霍。
7.其他采购环节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为亲友非法牟利行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在采购环节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类案摘要】陶某某作为国有企业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实际主管领导,一方面利用国有企业公司的名义获得巨额原料器材的供货合同和事先预支货款的特殊关照;另一方面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其胞弟陶某控制的五家公司参与国有企业与货源供应厂商之间的交易环节,赚取巨额交易利润,造成国有企业的重大损失。经司法会计鉴定,陶某某安排其胞弟陶某控制的五家公司共计获利2000余万元。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类案摘要】韩某是A公司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B 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业务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和食品零售。韩某的弟弟和表弟请求韩某帮助他们向B公司供应蔬菜。韩某随后要求B公司增加采购他们供应的蔬菜。韩某以高于市场价格向B公司销售了大量蔬菜,总货款为360余万元,而市场批发价格总值为200余万元,韩某的行为导致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其他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在采购环节中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
三、销售环节
第三十八条【行贿行为】作为供应方的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销售环节对采购方进行利益输送,以获取如下不正当利益:
1.通过行贿谋求特定产品被采购、引进和使用;
【类案摘要】A公司某地区销售业务员安某某,向时任B服务中心主任王某某(已判决)推销A公司生产的中药颗粒,后王某某同意采购该中药颗粒。为感谢王某某的帮忙和关照,B服务中心向A公司支付货款后,安某某再按货款的35%的比例送给王某某回扣。安某某7次将货款回扣送给王某某,数额累计达20余万元。
2.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采购方标准的情况下,为其谋求交易机会;
【类案摘要】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向B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产品。在采购过程中,A公司负责项目采购的工程师高某,对B公司提供的产品进行了严格的检验和审核,发现了B公司提供的产品在关键性能指标上未能达到A公司的采购标准。行贿方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为了谋取与A公司的交易机会,私下联系受贿方高某,向其行贿16余万元。
3.民营企业在履行合同时能力不足,应被取消资格,但通过行贿而避免;
【类案摘要】B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为避免公司因生产能力不足被A公司取消外协单位资格,向A公司设计员晏某某寻求帮助,并许诺给予好处费。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存在瑕疵的产品进行让步接收,还帮助李某某在业务往来中疏通关系,伙同A公司管理人员朱某等人在产品加工发包环节给予B公司关照和便利,使B公司获得超过配额比例的业务量。李某某为感谢晏某某等人在业务往来中为其提供帮助,先后给予晏某某等人好处费共计40余万元。
4.为获取应保密的相关采购信息,通过行贿而谋取竞争势;
【类案摘要】A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某为在某研究院设备仪器采购的招投标过程中谋取竞争优势,多次向时任该研究院某部负责人朱某(已判决)打听研究院设备类型和技术要求等。范某某为感谢朱某的帮助,先后4次送给朱某现金共计10余万元。
5.为提高销售业绩,通过行贿而得到采购申购中的竞争优势;
【类案摘要】A公司销售人员郎某某,为让邓某某所在B公司多使用A公司的产品并在日常使用监管中给予关照,按照B公司申购量的5%,先后多次向邓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类案摘要】朱某1、朱某2作为废纸供货商,为了扩大向A公司供应废纸的业务量和增加利润,给予该公司质检部工作人员以财物,以谋取提高废纸收购等级、减少水分杂质扣点等不正当利益。
6.其他在销售环节对采购方进行利益输送,获取不正当利益方式。
第三十九条【合规要求与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结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行贿、职务侵占行为和企业实际需求,民营企业在采购和销售环节应重点关注获取商业机会手段、交易流程、利益分配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廉洁合规建设,例如:
1.规范营销人员的行为,通过公开渠道,合法获取商业机会。如对业务人员的业务渠道进行报备管理,不同业务人员交叉维护客户资源。
2.建立供应商准入和评估制度,保障交易相对方的廉洁性。如组织供应商签订《廉洁承诺书》,并在合同中设置违反廉洁合规行为的违约条款,增加违反廉洁合规要求的经济成本,根据供应商的历史合作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是否有不诚信等情况设立供应商黑名单,从而在采购时及时作出风险预警。
3.规范采购销售活动,减少相关行为的廉洁风险。如采用全过程的采购登记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可追溯性;采用数字化采销系统,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4.建立健全违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对采购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如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于收到的举报信息,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如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其他民营企业在采购销售环节应关注的廉洁合规建设内容。
第四十条【关联行为】除上述行为外,与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交易领域相关联的行为,还会涉及串通投标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间谍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