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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种设备安全违法典型案例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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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公布2025年3起特种设备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电梯维护保养责任,主动防范并化解特种设备事故风险。

1

杭州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2025年5月,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查明,杭州某公司在用的4台叉车未能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2

杭州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10月,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电梯维保质量抽查,经调查查明,发现杭州某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

杭州某公司使用未登记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5年12月,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查明,杭州某公司存在使用两台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及一台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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