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个人独资企业涉税风险高发 一人名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需合并计税汇算

中国经营报

关注

中经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6月5日,江苏、福建、甘肃、重庆、大连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5起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典型案件。通报信息显示,同一自然人实际控制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已成为个税涉税违法高发情形。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所得在税法上归属于投资者个人。因此同一自然人名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年度必须汇总全部经营所得,统一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实务中不少经营者存在纳税误区,认为旗下各家个人独资企业单独完成纳税申报即完成缴税义务,忽视跨主体经营所得年度汇总汇算的法定要求,由此引发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自然人从名下的多个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以自然人宋颖为例,2025年1月,宋颖在北京房山开设服装门店、朝阳经营咖啡店两家个人独资企业。在纳税周期内,宋颖向两个主体分属地按季度预缴申报A表;2026年3月31日前,又分别汇算填报B表,与此同时,宋颖还选择一地税务机关完成两项经营收入合并汇总C表申报。

也就是说,一名自然人名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除了要各自单独完税外,其经营所得还须合并汇总计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田志伟表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全部归属于投资者个人,因此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不能分开独立计税。若未按规定选择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就会出现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重复扣除的情况。“这些扣除项目只能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一次,不能在多家企业间重复抵扣,如果计税申报不当,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核算不实。”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逾期申报记录还将记入个人纳税缴费信用档案,直接影响发票领用、银行信贷等相关业务办理;若长期未妥善处置,纳税人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阻碍正常经营活动。

税务人员提醒,同一自然人名下持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全面梳理名下各经营主体的涉税管理现状,健全财务核算与涉税台账管理制度,清晰区分不同企业的收入、成本核算边界,精准把握多处经营所得的申报规则与征管要求,定期开展涉税风险自查自纠。

(编辑:朱会珊 审核:朱紫云 校对:燕郁霞)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