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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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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贵州日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加强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上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力保障了贵阳市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但随着阿哈水库水功能的调整,该法规已不再适用,需进行全面修改。

(一)是贯彻国家、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

202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强调,“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努力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多次作出决策部署。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施生态立市战略,阿哈水库是城市中心重要水体,其流域是“山水城市特色风貌”的构成要素,全面修订《条例》,加强以阿哈水库水资源为重点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是我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忠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更高水平的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具体体现。

(二)是规范和加强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管理的客观要求

现行《条例》主要围绕饮用水水源保护为核心进行规范,而阿哈水库水功能调整后,其设置的保护、管理、污染防治等措施已不再适用。阿哈水库保护和管理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亟需解决:一是执法管理主体问题。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无权实施水资源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行政处罚,多部门多头执法,易出现“多龙治水”、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甚至责任推诿的问题。二是保护管理范围不明确,需要结合实际划定区域,便于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开发利用行为有序实施。三是要确保阿哈水库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四是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力度较弱。阿哈水库库区内乡镇自用船舶活动增加,船舶污染水体风险增高,但船舶管理的责任主体、措施等不够明确、完善。

基于上述情况,对照“水质目标不变、保护力度不减”的目标要求,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迫切且必要。

二、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

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2025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6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

一审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实地调研了阿哈水库库中岛屿和岸上农业污染情况,学习考察了衡水等地水资源环境保护和管理立法经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意见和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初审意见,组织对《条例》修订草案文本进行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一是通过贵阳日报、贵阳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书面征求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咨询专家的意见;三是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建议。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征集到的162条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5年10月21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

根据二审审议意见,法工委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同时向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直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再次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论证,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25年12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三十六条。现重点说明以下问题:

(一)关于总则内容

一是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二是规定阿哈水库流域内入库支流水体的水质标准。三是明确市人民政府两湖一库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范围内集中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明确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四是加强对阿哈水库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统筹力度,规定编制国土空间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事项。

(二)关于监督管理

一是为确保水质达标,对阿哈水库库区、入库支流、人工湿地的水质状况监测、评价作了规定。二是根据阿哈水库的生态补水功能,规定阿哈水库水资源调配的责任主体和要求。三是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水质监测结果等有关信息的公布渠道作了规定。

(三)关于保护和利用

一是为确保阿哈水库水环境质量的稳定,对阿哈水库生态保护区划定的责任主体、程序和要求作了规定。二是对有关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阿哈水库流域内的河流出境断面的水质标准作了规定,并规定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度。三是对阿哈水库库区和阿哈水库生态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作了规定。四是规定阿哈水库流域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建设及活动组织者责任。五是对阿哈水库库区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六是为满足公众休闲垂钓的合理需求,减少垂钓造成的水污染,对垂钓区的划定作了规定。七是对阿哈水库相关主体的污染防治职责和煤矸石、矿坑废水等的治理作了规定。八是为保护好阿哈水库流域生态环境,对组织植树造林的责任主体、减轻农业面源污染的具体措施作了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是对排污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二是对生态保护区和阿哈水库库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三是对在阿哈水库库区非垂钓区进行垂钓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四是对阿哈水库库区和乡镇自用船舶含义作出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文本,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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