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陕西两市通报11起典型案例

各界导报

关注

6月2日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

5起“铁拳” 行动典型案例

2026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现发布2026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程某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6年2月10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肉制品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程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加工卤肉,且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1月25日至2026年2月10日期间,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铜川市王益区某某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站使用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23日,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王益区某某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站2025年11月24日使用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宜君县某某无证经营案  

2025年11月5日,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宜君县某某不能提供销售农机的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无照经营和销售农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铜川市某医美机构非法渠道购进“回流药”案

2026年3月11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铜川某医疗美容诊所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存放有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经查,上述4种药品最终销售至耀州区和西咸新区的医疗机构,铜川某医疗美容诊所不能提供上述4种药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资料。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陕西某某托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4月9日,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陕西某某托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月1日,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报6起

铁拳行动暨电商领域典型案例

2026年以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电商领域突出问题,综合运用线上监测、线下检查、平台责任追溯等手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督促电商平台落实资质核验、现场巡查、商户清退等主体责任,有力规范了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  某公司网络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名称不符,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数字电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网络广告案

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数字电商有限责任公司在网络平台宣传普通食品,宣称具有“防止动脉硬化,促进胆固醇代谢,保护心血管,抗衰老”等疾病治疗功效,该产品非药品或医疗器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商行网络销售商品虚假宣传案

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商行在电商平台发布“秦岭深山野生天麻”广告,经查实际为人工种植,并非野生,当事人对商品“野生”属性作出虚假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电商工作室以好评返现方式不正当竞争案

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电商工作室在抖音平台销售洗衣液时,以“好评返现”方式利诱购买者给予好评,后台记录返现13次、金额1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电商工作室自行配制化妆品网络销售案

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电商工作室未取得合法资质,自行配制化妆品并在淘宝店铺销售,自2025年5月8日至案发共销售2072单、金额39309.09元,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全部原料及配制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六  某小吃店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虚假信息案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小吃店在外卖平台将“模拟蟹足棒”标示为“蟹肉棒”,该产品食品标签实际名称为“佰福盈模拟蟹足棒”,两者不一致,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