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玩性食品产品有缺陷 生产者担责
北京青年报
当前,随着网络经济、文创产业、新型消费业态快速发展,面向未成年人的不安全商品、违规经营、危险玩具售卖、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不到位等新型风险出现,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面临新挑战、新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月2日联合发布一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此次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聚焦重点领域,回应社会关切,直面新型业态风险,明确治理导向,体现特殊优先保护,协同联动发力等特点。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明确产品缺陷致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刘(9岁)购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针筒糖食用,并使用针筒往口中注水玩耍,误将针筒封堵件吸入嘴中导致窒息死亡。小刘的父母将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食品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经查明,该针筒糖为凝胶糖果,采用仿注射型塑料容纳管包装(含管道、封堵件、活塞等部件),外包装注明0至3岁禁用及食用方法等,但单支产品标签未标注食用方法。经鉴定,针筒糖属预包装食品,但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推荐要求标示食用方法;包装物(即针筒)具有可玩性,但其管帽在儿童常见玩耍使用状态下,存在被误吞的可能性。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针筒糖标注为食品,具有可玩性,应当同时符合儿童玩具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但该针筒糖存在设计缺陷,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和王某作为小刘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本案裁判明确了食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警示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儿童产品安全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设计、食用规范标注及风险警示。同时提示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安全引导,防范风险隐患。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