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丨“奸商”被罚1万,是轻还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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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游客称在丽江古城区一餐厅吃饭时遭遇不合理收费。店外广告牌上“腊排骨火锅”标注“78元/锅”,收费时却被告知“78元半斤”,结果收了168元。
媒体报道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很快给出结果:该餐厅被认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罚款10000元。
有媒体将罚款1万元,称之为“重罚”,网友则几乎一边倒地认为:1万元,算哪门子“重罚”?
说实话,笔者在看到“1万”这个数字时,第一反应同样是——太轻了。“78元/锅”变“78元/半斤”是什么行为?是典型的“价格刺客”,是先用低价把游客骗进店,买单时搞文字游戏,高价“收割”游客。
在丽江这样的知名旅游城市,这类行为对城市形象的损害,1万元罚单能兜得住吗?
然而,仔仔细细读完整份处罚决定书之后,笔者也陷入尴尬:这1万元是“轻”或“重”,无法用一句话简单下结论。
先看法律怎么说。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表面上看,5万起步,1万远低于法定下限,似乎罚得太轻。
但这里有一个被绝大多数人忽略的细节——“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事餐厅系个体工商户,适用这一条款。也就是说,在法律框架内,1万元完全合法。
再看裁量逻辑:涉事商家全程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交全部涉案材料、主动退还餐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依法适用从轻裁量标准。
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执法部门对裁量因素的列举是完整且有依据的。
于是,矛盾出现了,法律认定是“从轻”的,舆论认定是“过轻”的。谁对?
法律体系关心的是“过罚相当”。执法者眼中的商家,是个体工商户,配合调查,退了钱,认了错,持续时间也不长,所以在法定幅度内给了较轻的处罚。
这套逻辑无可指摘。
而公众关心的是“恶罚相称”。公众眼中的商家,是“奸商”,是坏了丽江招牌的人。在公众心里,这类行为的“恶”不在于违法所得多少,而在于其欺骗性。一个“诱骗消费者”的行为,罚1万块,老百姓直观感受就是“罚酒三杯”。
所以,笔者认为出现这种“体感反差”的本质在于:公众的“恶”与法律的“过”之间存在认知鸿沟,说人话就是——不在一个评价体系。
法律衡量的“过”,是行为的事实属性——是否主动配合、是否退还餐费、持续时间多长;公众衡量的“恶”,是行为的社会属性——是否故意欺骗、是否损害旅游城市声誉。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公众的愤怒是真实的,但法律裁量的逻辑也不是没有道理。
坦率地说,笔者没有办法给这1万元做出一个非黑即白的判断。但公众对“罚得太轻”是客观存在,这也反映了现行执法体系的一个盲区——经济处罚之外,缺少一种能够匹配公众道德情感的惩罚方式。
如果你要问,什么样的处罚能让公众觉得“解气”?
可能是“顶格罚款+停业整顿+公开道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组合拳。但法律显然不允许肆无忌惮,小错大罚。
那么,依法从轻之外,监管部门是不是还能做更多?在专业裁量和公众感受之间架起一座平衡的桥梁。
既能让商家不敢再越雷池一步,又能满足公众对“奸商”的惩罚情绪,还能兼顾法律的公平正义,这恰恰是执法者应该多思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