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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财光华所及两注会朱建华、王建收警示函 启迪设计2021年报审计存多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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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所”)及该所注册会计师朱建华、王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监管措施源于上述机构及人员在执业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设计”)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多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

审计执业问题曝光:控制测试与收入审计存缺陷

江苏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中兴财光华所及朱建华、王建在启迪设计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中主要存在两方面违规行为。

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层面,一是未充分了解和测试与新能源及节能工程收入确认相关的部分关键控制;二是未识别出部分控制偏差,认定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结果有效的依据不充分。

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同样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未对账面确认的部分工程项目已发生成本保持职业怀疑;未按照计划现场查看工程形象进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同时,中兴财光华所的行为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朱建华、王建作为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执业问题负主要责任。

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强调提升执业质量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所及朱建华、王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监管部门要求上述机构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

公告显示,当事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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