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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6月1日起施行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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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乔欣) 行政执法监督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二十一条,紧扣监督体制、范围、方式、程序、保障五大核心,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监督体系。

《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进行的层级监督,理顺了“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协助、各方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明晰了职责边界。聚焦突出问题,紧扣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痛点问题,明确了十二项核心监督内容,确保行政执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构建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 的多元模式,丰富监督机构实施监督采取的方式,强化刚柔并济的监督手段,为有效开展监督提供有力支撑。建立了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问题整改闭环机制,明确问题整改要求、强化重大问题处置、严格问责通报,确保监督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条例》从队伍建设、社会参与、数字赋能、协同联动等方面,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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