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公布3起典型案例
三峡商报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宜昌市畜禽养殖主体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自觉,促进宜昌市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对农村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现发布3起畜禽养殖类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坚持以案释法、以儆效尤,推动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震慑效应,引导全市畜禽养殖主体严守生态环保法律底线。
案例一
秭归县某畜禽养殖场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养殖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分局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开展现场核查,查实该养殖场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在山林管道上私自加装三通接头与控制闸阀,通过操控闸阀将养殖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沟渠,属于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养殖场此前曾因养殖废水污染问题被处罚,本次属于再次违法,且周边群众信访投诉频繁,环境矛盾突出。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5年11月2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整改;2026年1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版)》表22规定,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20.8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评析
本案是群众反映强烈、当事人屡罚屡犯的恶意偷排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门快速核查、从严惩处,切实回应群众诉求、化解环境矛盾。案件坚持行政处罚与行政拘留并举,彰显对违法排污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警示养殖主体必须摒弃侥幸心理,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责任,走绿色养殖、合规经营之路,推动畜牧业生态优先、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利用溶洞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养殖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分局接到信访举报后现场核查,查实该合作社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在厂区东侧天坑内埋设DN200白色PVC管,持续将养殖废水排入天坑,导致坑体石壁发黑、异味明显,属于利用溶洞、天坑等特殊地形隐蔽排污、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5年9月1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整改;鉴于该合作社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足额赔付损害费用,符合从轻处罚情形。2025年12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版)》表22及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评析
喀斯特地貌区域地下溶洞、暗河水文连通性强,养殖废水排入后扩散快、修复难,易造成不可逆生态损害。本案坚持严格执法与柔性服务相结合,实行“行政处罚+生态赔偿”双追责机制,同时对主动纠错、减轻危害后果的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体现执法力度与温度。案件警示养殖主体,利用特殊地形偷排触碰法律红线,必将承担法律责任,守法合规才是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路径。
案例三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裴某某经营的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导致环境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分局现场检查发现,裴某某经营的规模化养殖场因管理不善,未按规定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外溢、污染环境,属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6年5月1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整改;2026年5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版)》等,对其处以罚款1.018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个体养殖场因责任意识淡薄、管理松懈引发的污染典型案例,反映出部分养殖户“重养殖、轻治理”,“重设施建设、轻运行维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悬空的问题。本案重申“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定原则,提醒广大个体养殖经营者,必须将粪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全链条环保要求融入日常生产,杜绝因管理疏忽引发环境污染,否则将依法承担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2025年以来,全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强化协同监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前端移送案件线索62件,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畜禽养殖污染案件39件,罚款总额13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拘留6件,执法震慑效应显著。
下一步,三部门将持续深化联动协作,推进关口前移、全链条监管,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规范化,从严查处违法排污、设施停运、偷排漏排等畜禽污染行为,同时强化政策引导与技术服务,推动全市畜禽养殖主体合规经营、绿色转型,共同筑牢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