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华所及三注会遭重罚:审计广道数字六年未勤勉尽责 合计被罚1411万元并暂停业务
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5月2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所”)及吴英达、龚义华、谭新红三名注册会计师在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道数字”)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作出严厉处罚。中审华所被没收业务收入216.98万元,并处以1084.91万元罚款,合计1301.89万元,同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三名注会分别被处以13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5年、3年、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六年审计报告存虚假记载 虚增收入占比最高达99.39%
经查明,广道数字通过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发货通知单及入库单等方式,在2018年至2023年间持续虚构销售和采购业务,导致其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 年份 | 虚增营业收入(元) | 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比例 | 虚增营业成本(元) | 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比例 |
|---|---|---|---|---|
| 2018 | 142,973,927.21 | 87.34% | 64,652,610.42 | 84.53% |
| 2019 | 191,558,867.84 | 95.39% | 85,416,420.45 | 91.17% |
| 2020 | 223,444,673.66 | 98.96% | 117,359,597.78 | 98.41% |
| 2021 | 249,266,088.49 | 85.87% | 133,078,197.50 | 83.30% |
| 2022 | 303,965,284.02 | 99.39% | 162,512,396.11 | 99.13% |
| 2023 | 282,630,187.61 | 98.14% | 151,900,201.80 | 92.26% |
中审华所作为广道数字上述六个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收取审计业务收入216.98万元(税后)。
审计程序存在八大缺陷 职业怀疑严重缺失
深圳证监局指出,中审华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多项未勤勉尽责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控制测试存在重大缺陷:未对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样本中存在的入库单号、出库单号逻辑异常,银行回单对手方开户行名称不符合常规命名规则等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有效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
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对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中存在的错别字、格式异常等大量明显异常未予关注,未能发现公司长期伪造银行单据虚构收付款的事实。
函证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对询证函保持有效控制,对发函收件人/回函寄件人信息与公司员工通讯录一致、发函与回函地址不一致、不同客户回函信息雷同、函证客户印章名称与工商注册名称不符等异常未追加审计程序。2018年对部分未回函客户未执行替代测试,2020年、2022年替代测试时亦未关注凭证异常。
应收账款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在2018年、2020年至2023年对应收账款贷方发生额执行细节测试时,未对银行回单存在的错别字、开户行名称异常等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存货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关注存货入库单号逻辑异常、采购入库单编号连号等问题;监盘程序流于形式,未打开包装查看存货真实状态,未能发现公司使用空箱或二手硬件冒充账面存货。
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2年、2023年对应付账款借贷方发生额执行细节测试时,未关注银行回单对手方开户行名称异常。
收入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19年至23年对营业收入贷方发生额测试时,未关注出库单/货运单号逻辑异常、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开户行名称异常、客户名称不一致等情况。
未审慎核验税收证明:未能有效核实相关税收证明的真实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多项规定,中审华所未能执行恰当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导致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责任认定与处罚结果:机构与个人双追责
深圳证监局认定,中审华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及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吴英达作为广道数字2018年至2020年审计报告签字注会,并实际履行2021年至2023年审计项目合伙人职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龚义华、谭新红作为2021年至2023年审计报告签字注会,同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深圳证监局经复核认为:中审华所未参与先行赔付,其提出的“公司系统性造假”等理由不能免除自身责任;吴英达虽非2021-2023年名义上的项目合伙人,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实质履行合伙人职责;龚义华、谭新红作为签字注会,应对审计报告负责,其提出的“仅履行复核/基础工作”等理由不构成免责事由。
最终,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对中审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169,811.28元,处以10,849,056.40元罚款,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 对吴英达: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对龚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对谭新红: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禁入期间,上述三人不得在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证券发行人董监高职务。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