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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电子及张红因子公司行贿问题收警示函 内部控制缺陷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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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智机电”)原法定代表人张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子公司行贿暴露内控缺陷 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告显示,2026年3月31日,银河电子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中指出,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智机电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张红犯单位行贿罪。这一事项暴露出银河电子在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显著缺陷。

更为严重的是,公司在相关年度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未能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原则。

主要责任人明确 监管措施依法作出

江苏证监局经调查认定,银河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张红作为同智机电原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银河电子和张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 公司面临信任修复考验

江苏证监局在警示函中要求银河电子和张红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力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需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银河电子和张红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事件无疑对银河电子的市场形象和投资者信任度造成负面影响,公司后续如何完善内控体系、强化子公司管理以及修复市场信心,将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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