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闪辞”以牟利?规制!
(来源:工人日报)
两年间提起涉劳动争议类案件24起,涉诉公司18家,工作时间最短的仅几天……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涉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披露了其中一起涉不诚信诉讼案件。
2024年9月1日,罗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保安。9月21日,该公司以罗某在岗时存在不良行为,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罗某不予认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16日诉讼期间工资38万余元。
法院查明,2024年至2025年间,罗某在北京法院共涉及劳动争议类案件24起,涉诉的保安类公司18家。罗某在上述公司工作几日至几十日不等,离职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诉讼期间工资。
法院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违纪照片脸部特征不清晰,不能确定为罗某本人,公司解除依据不足,因此认定违法解除。
关于双方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尚短,未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公司亦表示罗某所在的保安项目已经撤场,其所在岗位已取消,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查,罗某在另案中主张其于2024年10月入职案外公司,要求与案外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罗某离开岗位的时间较长,在短时间内频繁更换用人单位并存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可见,双方劳动合同在事实上处于不能继续履行的状态,罗某的主观意图并非在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工作获取正常劳动报酬。
因此,对罗某要求与涉案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个别劳动者专门挑选用工管理不规范的小微企业入职,利用企业管理疏漏与制度缺失,通过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泡病假’、消极怠工、频繁跳槽等手段,提出辞职或迫使企业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后,进行索赔牟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陈都分析说,“其主观意图并非在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工作获取正常劳动报酬。”
陈都表示,以维权之名行“碰瓷”之实,不仅会加重守法企业经营负担,还会扰乱用工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司法裁判通过驳回劳动者的不当诉求,依法规制劳动“碰瓷”现象。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规制频繁“闪辞”以经济补偿牟利的劳动“碰瓷”,支持用人单位合法处置。
“一些小微企业在招聘时往往急于用人,缺乏必要的风险防控制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娄宇红表示,这些企业容易因管理制度不完善、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相关考勤与薪酬记录缺失等原因,与个别不诚信劳动者引发劳动纠纷,且在仲裁和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处于不利地位。
娄宇红建议,小微企业要建立基本管理制度,规范流程管理,日常用工中注意对入职登记、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必要流程进行书面登记并留存证据,避免因管理粗疏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劳动者要坚持诚信履职,据实主张权利,杜绝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以诚信方式妥善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