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逆向派遣”劳动者行为被判无效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方宏飞)劳动者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4年,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他与谁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将劳动者“逆向派遣”回原岗位工作的行为无效,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2021年3月,李某入职赣州某公司(某甲公司)从事焊工岗位工作。入职不久,公司安排他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某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他派回某甲公司继续担任焊工。此后近4年里,李某的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始终没有发生改变,只是“用人单位”从某丙公司又换成了某乙公司。
2024年12月,公司以经营困难、采取缩减人员规模措施为理由,通知李某等5名人员被退回派遣公司。李某实际工作到2024年12月31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某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21.72元,用工单位某甲公司支付15065.16元。两家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
某甲公司诉称,李某与某乙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某乙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某甲公司仅是用工单位,不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李某则认为,他入职时是某甲公司直接招聘,一直受该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所谓劳务派遣只是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操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入职某甲公司后,近4年时间在同一岗位工作,该岗位是公司主营业务岗位,明显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某甲公司的做法构成“逆向劳务派遣”,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李某与某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甲公司在经营困难情况下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6.88元。某乙公司明知李某一直为某甲公司提供劳动,仍配合某甲公司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逆向劳务派遣活动,存在明显过错,对其中5021.72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原本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安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后,再派回原岗位工作,意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如遇类似情况,应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证明真实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