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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股东会通过多项议案 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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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航星科技园航星1号楼6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长周德勤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显示,共有58名普通股股东及代理人出席,所持表决权数量为108,056,679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34.7053%。公司在任9名董事全部列席,董事会秘书石瑜女士及其他高管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9项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107,843,840股,占比99.8030%;反对210,413股,占比0.1947%;弃权2,426股,占比0.0023%。
  2. 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107,823,013股,占比99.7837%;反对229,240股,占比0.9343%;弃权56,716股,占比0.0511%。
  3.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107,841,840股,占比99.8011%;反对210,413股,占比0.1947%;弃权4,426股,占比0.0042%。
  4. 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同意107,841,840股,占比99.8011%;反对210,413股,占比0.1947%;弃权4,426股,占比0.0042%。
  5. 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107,813,413股,占比99.7748%;反对230,740股,占比0.2135%;弃权12,526股,占比0.0117%。
  6.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107,769,413股,占比99.7341%;反对233,166股,占比0.2157%;弃权54,100股,占比0.0502%。
  7.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19,970,313股,占比98.6287%;反对231,666股,占比1.1441%;弃权46,000股,占比0.2272%。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北京高景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周德勤、计松涛、黄朝华回避表决。
  8. 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107,833,740股,占比99.7936%;反对210,413股,占比0.1947%;弃权12,526股,占比0.0117%。
  9.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07,843,840股,占比99.8030%;反对210,413股,占比0.1947%;弃权2,426股,占比0.0023%。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会议还对现金分红进行了分段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分段情况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持股5%以上普通股股东 84,820,604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1%-5%普通股股东 16,829,74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持股1%以下普通股股东 6,163,061 96.2027 230,740 3.6017 12,526 0.1956
其中:市值50万以下普通股股东 334,581 70.0184 130,740 27.3602 12,526 2.6214
其中:市值50万以上普通股股东 5,828,480 98.3132 100,000 1.6868 0 0.0000

针对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5 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20,004,713 98.7985 230,740 1.1395 12,526 0.0620
6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9,960,713 98.5812 233,166 1.1515 54,100 0.2673
7 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9,970,313 98.6286 231,666 1.1441 46,000 0.2273
8 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025,040 98.8989 210,413 1.0391 12,526 0.0620
9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35,140 98.9488 210,413 1.0391 2,426 0.01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范朝霞、任珊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认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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