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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举报违法寄烟,个人信息却被泄露!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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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为制止通过邮寄方式倒卖烟草及其制品,邮寄卷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河北省邢台沙河市的刘先生经营着一家便利店,熟知邮寄卷烟的规定。

2025年11月,刘先生在微信群里发现可疑线索,某陌生群友疑似邮寄40多条名牌香烟发给客户,明显超过规定的数量上限,且有可能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非法买卖。他第一时间向沙河市烟草专卖局举报,违法包裹很快被查获。

这本该是一次维护市场秩序的正义之举,但让刘先生始料未及的是,自己的举报工单信息竟被泄露给了收货人。收货人拿着他的详细个人信息,语气凶狠地质问“背地里在做什么事情”。在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刘先生向沙河市烟草专卖局投诉泄密问题。然而,该烟草专卖局稽查队的工作人员给刘先生打来电话,称想“私下协商解决”,被刘先生拒绝。

举报信息保密,是执法部门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刘先生的身份信息,到底怎么从执法系统跑到被举报人手里的?是有人故意泄密,还是系统有漏洞?无论哪一种,涉事烟草专卖局都难辞其咎。对于该事件背后涉及哪些法律?

记者采访了《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毕强律师。

“如果查实烟草专卖局内部人员将在履职中掌握的举报人工单、姓名、电话、经营信息、举报内容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收货人,首先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毕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将在履职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如果泄露行为背后存在包庇被举报人、徇私舞弊、破坏案件查处等情节,并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泄露目的在于打击、报复举报人,还可能触及报复陷害罪。

对于烟草专卖局作为执法主体是否应承担责任?毕强表示,应当承担责任,不能简单以“个别人员行为”推脱。烟草专卖局在受理举报、案件流转、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过程中掌握举报人信息,负有法定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均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

举报人信息一旦流入被举报人手中,说明单位至少在人员管理、权限控制、工单流转、文书保密或系统留痕方面存在漏洞。烟草专卖局应当立即启动调查,倒查工单生成、调取、打印、复制、转发、协查等环节,追究直接泄密人员、主管人员和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并向举报人作出书面处理反馈。若刘先生因此遭受人身、财产或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以依法主张赔偿、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

“刘先生拒绝‘私下解决’是正确的。举报人信息泄露不是私人纠纷,而是行政执法机关履职过程中的信息保护和执法纪律问题,应当通过正式程序处理。”毕强说。刘先生应先固定证据,随后可向沙河市烟草专卖局提交书面调查处理申请,要求查明泄露源头并书面反馈。同时可向邢台市烟草专卖局、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投诉,要求上级机关监督处理。

如怀疑存在故意泄密、包庇、压案等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反映;如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威胁恐吓、滋扰报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若烟草专卖局长期不调查、不答复、不处理,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不履职违法并责令履职;造成损害的,可一并主张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

毕强表示,我国并非没有举报人保护规则,但现有规定较为分散,具体到行政执法场景中,仍存在操作标准不统一、信息脱敏不足、流转留痕不严、泄密倒查困难等问题。部分执法系统中,举报人身份信息与案件线索一并流转,容易造成“整单外发”“原件外泄”,一旦泄密,举报人往往难以证明具体责任人。

因此,毕强建议,相关部门应建立更统一的举报人信息保护制度。实行举报人身份信息与案件线索分离管理,对外协查、案件移送、执法文书流转时原则上不得显示举报人姓名、电话、地址等识别信息。同时,建立强制脱敏、权限审批、访问留痕和日志审计制度,发生泄密后,应当强制告知举报人并启动风险保护。此外,适度减轻举报人的举证负担,由掌握系统和资料的行政机关说明信息流转过程。对故意泄露、帮助打击报复、私下压制追责的人员,做到纪律处分、政务处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追责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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