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正当其时丨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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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员:据媒体报道,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所谓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就业的劳动者。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适龄劳动人口的数量和占比正不断下降。中国劳动保障报刊发的数据显示,2024年末我国超龄劳动者大约有11564万人。
基于超龄劳动者的数量规模,推行相关基本权益保障法规有现实必要性。作为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暂行规定》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暂行规定》一个重要转变,就是延续了最高法司法解释内容精神,将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认定从劳务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并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
2021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上述司法解释存在一定滞后,因而在2025年7月《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发布,将该条款明确废止。
部分超龄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如果按劳务关系处理,那么他们遭遇用工纠纷时,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需要适用民法相关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对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堵塞了他们的权利救济渠道。
其后《暂行规定》的出台,则转变为以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事实为基准,不再局限于劳动关系这一唯一准绳来处理用工关系中的基本权益保障。
《暂行规定》还鲜明提出,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者可选择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处理。此外,《暂行规定》专章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纾解了过往超龄劳动者工伤维权困境。
这些举措,都彰显了我国劳动权益保障对时代变化的主动适应。一定意义上,《暂行规定》的出台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基本享有适龄劳动者所享有的应有待遇和权利。这不仅是对过亿超龄劳动者的保护,更是更好推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有力司法支持。
随着社会健康水平、医疗卫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升,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大大提高。未来,超龄劳动者的数量或将不断上升,打破超龄用工“无法可依”局面之后,仍需持续发力,完善超龄劳动者各项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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