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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益康因业绩预告及快报信息披露违规被北交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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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益康”)近日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因公司2025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文、财务负责人温莉被北交所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明,倍益康于2026年1月30日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0万元至850万元。2月27日,公司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当期利润总额为595.66万元。然而,4月15日公司披露的《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显示,利润总额修正为261.8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397.21万元。修正后的数据与此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北交所指出,倍益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25日修订)第1.5条、第5.1.1条、第6.2.3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温莉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倍益康及相关责任主体曾提出申辩,称业绩预告、快报信息不准确系年度报告编制中精细化核算调整、重大事项进展变化及财务系统切换过渡导致,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是基于审慎披露和确保数据准确的考量,且不具有主观故意,未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人员已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公司也已全面自查整改。

对此,北交所认为,倍益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已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张文、温莉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自查整改属于持续整改规范的义务范围,北交所在作出处分时已综合考量违规行为的影响后果、整改情况及相关主体的主观状态、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的规定,北交所作出上述纪律处分决定。相关主体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

披露时间 公告类型 预计/修正后利润总额(元) 预计/修正后归母净利润(元)
2026年1月30日 业绩预告 - 570万-850万
2026年2月27日 业绩快报 5,956,647.72 -
2026年4月15日 业绩预告及快报修正公告 2,618,422.43 3,972,0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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