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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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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粤市监〔2026〕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压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行业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自即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组织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计划及范围

各地对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总体比例不低于15%,其中机动车检验机构(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主要为电子电器、电线电缆、建筑保温材料、消防产品、头盔及安全帽、储能电池、成品油、珠宝玉石和金银首饰、眼镜、钢筋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化妆品检验机构列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对其他监管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自行安排。

对在2025年被立案查处、被列入异常名录、举报投诉多、社会关注度高及检验报告量异常(如资质能力项目少、检验业务多),以及无故不参加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的机构实行全覆盖检查;对省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中结果为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降低抽查频次。司法鉴定机构和公安刑事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列入本次抽查范围。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实施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查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应依据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22〕295号)要求,并参照新调整的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责任、密切协作,联合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①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是否在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报告;②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规范开展车辆唯一性检查、整备质量、外廓尺寸、栏板高度、货厢/罐体、轮胎胎冠花纹、车辆制动等项目的检验;③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检验落实情况;④是否存在检验项目不全、把关不严、虚构检验图像以及通过软件后台作弊、篡改检验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检查发现问题,按以下分工依法处置:

一是机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报告、价格违法行为等问题,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是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上传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部门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监控、档案资料等方式初步查实相关事实,并固定证据,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及《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粤府函〔2010〕272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1〕1894号)等规定依法处罚,需撤销资质的,按程序逐级上报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告。

三是公安部门要强化机构联网备案管理,对存在联网信息软件不符合国家标准、预留篡改数据接口、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违法违规机构,不予联网、并列入黑名单并通报,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机构、检测软件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对未明确赋予县(市、区)级公安交管部门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日常监管职责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处罚结果函告同级公安部门;涉及营运车辆检验的,同步函告同级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7号)有关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或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采信其检测评定结论,并及时将相关违规情况及证据材料函告同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出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查。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的分析研判,重点关注检验数据异常情况并分析原因。检查发现机构检验数据异常的,要及时依法开展调查;机构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的,应当暂停接收检验数据并要求限期整改;机构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检验数据失真的,以及在检验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对认定符合《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情节严重情形、应当取消资格(即资质)的,实施财产罚后,应依法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质,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注销资质并公告。

按照公交管〔2022〕295号文件有关规定,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使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或者违规责任人申请资质认定。

(二)实施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等要求,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①监测(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②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③未按照规定备案;④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或者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⑤未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⑥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检测)数据失真等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①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②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③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以及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④未按照规定加盖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⑤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等违法行为的。

对检查发现问题,按以下分工依法处置:

检查中发现机构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实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查处,依法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对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实施财产罚后,依法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吊销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征求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作出吊销资质决定后,逐级上报发证部门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刑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同级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抄送文件后,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案单位经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有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吊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其他职责分工,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依法处置。

(三)产品质量、食品及相关产品、化妆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抽查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具体检查事项详见附件2之3.6要点)、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范围、是否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检查中如发现被抽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依法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强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检查中如发现机构不按要求保持计量认证(即资质认定)发证条件,严重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逐级移交发证部门查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计量认证(即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撤销相应的计量认证项目。此外,检查中如发现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人以欺骗(即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核查完毕后逐级上报发证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机构主体责任

全省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全面合规自查,确保“人、机、料、法、环、测”持续保持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请按照《2026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见附件1)于2026年6月10日前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表》备查。在监督抽查时,监管人员将对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核查。

(二)联合实施检查,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能力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监管职责,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联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于2026年10月2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应填写《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6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并留档,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为确保监管尺度统一、责任落实到位,除本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外,各部门在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置、专项整治等各类监管工作中,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的,均统一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处置流程和工作要求执行。

(三)公开检查结果,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严格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按规定将相关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信用监管。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按要求高质量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并积极配合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或者分别对相关领域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抽查,并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

(二)规范检查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检查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整改(改正),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行政检查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的信息公示与行政检查记录;针对个别检验机构注册地与实际实验室不在同一行政区的情形,按照实际实验室归属地开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要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并使用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监管系统(https://www-app.gdeei.cn/jcywjg/)。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全过程管理系统(GD-LIMS)。

(三)严守工作纪律

各地监管人员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由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严格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品或礼金等,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等活动。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要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方案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壮大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市场监管部门、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管领域从业人员的约谈和警示教育。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年度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含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抽查领域、比例、数量以及被抽查机构名单);并于2026年10月3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2026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及典型案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卢卫军,020-38835937,gdsjj_rjc@gd.gov.cn;

省公安厅:张修远,020-83110634;

省生态环境厅:罗晓冬,020-85517278;

省交通运输厅:谢欣欣,020-83732281。

点击下载:

1.2026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2026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3.2026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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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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