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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百万补偿款,前夫支付两年多后反悔被判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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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召开《家事审判工作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全面梳理2023—2025年家事案件审判情况及特征,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夫妻离婚时约定前夫分期支付前妻138万元补偿款,但在依约支付近两年半后,前夫以再婚生育、生活成本增加为由拒绝继续支付。前妻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协议合法有效,必须继续履行。

丈夫李某与妻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6月23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李。2017年4月5日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小李归王某抚养,抚养期间李某承担抚养费,每月4000元。2019年7月31日,王某、李某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因财产分配不公,李某支付王某补偿款138万元,每月支付10000元,分12年支付完毕。李某按约定履行近两年半后,以再婚后另育有子女导致生活成本增加、签订协议时受到威胁为由,自2021年12月起拒绝支付剩余费用。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依照协议约定给付欠付的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均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离婚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签订协议时受到威胁,经查明李某的整体收入、生活水平较之协议订立时未发生任何变化。结合协议缔结的背景、双方缔结本意,并结合李某在合同订立后依约履行近两年半的实际情况、双方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具体状况,法院认定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最终法院对于王某要求李某给付2021年12月至2024年10月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解析,双方在离婚后自愿订立的补偿协议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离婚后自愿达成的《离婚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衡量离婚补偿协议公平性的标准,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离婚补偿协议往往涉及情感、道德、子女抚养等多重因素,不能简单地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衡量标准。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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