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发布,权威解读→
每日经济新闻
5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合法权益。
什么是超龄劳动者?
顾名思义,就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中既有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行业专家,也有从事保安、家政等工作的基层劳动者。依法提前退休的劳动者也纳入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对象之中。需要说明的是,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不在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劳动权益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发布暂行规定,就是要填补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多被简单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为劳务关系,脱离劳动法律保护范畴。暂行规定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保障的唯一标准,而是基于超龄劳动者劳动事实,以保障基本权益为切口,实现精准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认为,这些规定既有助于保护超龄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降低社会风险,也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合理的负担。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对超龄劳动者能够胜任的岗位不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同时充分考虑超龄劳动者身心状态,不在可能危害超龄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岗位上招用超龄劳动者。”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文静说,用人单位也应及时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落实各项权益的保障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劳动权益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为落实延退改革决定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旨在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制定《暂行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将其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着力解决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二是强化权益保障,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统筹考虑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责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问:《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问:《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哪些基本权益作出了规定?
答:《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休息休假方面,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工伤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问:超龄劳动者能否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更好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会进一步优化经办公共服务,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为延长缴费人员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
问:超龄劳动者哪些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何处理超龄劳动者的投诉?
答: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超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超龄劳动者的投诉,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答:对《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办案指导,指导各级调解仲裁机构统一受理范围、规范法律适用、提升服务标准,依法为超龄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维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