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添加剂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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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添加剂违法典型案例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食品添加剂“两超一非”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6年,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食品添加剂使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食品添加剂违法案件。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新县某食品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豆干再制品案
2025年10月9日,阳新县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使用焦糖色(亚硫酸铵法)食品添加剂生产豆干再制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6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添加剂是于2025年3月6日从淘 宝网上购进,进价为115元/桶,共购进了2桶(30kg/桶),用于当事人生产的豆干再制品“酱油干”中,“酱油干”的售价为7元/斤,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和豆干再制品销售台账,无法查实销售的具体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案例二:西塞山区某蔬菜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辣椒面)案
2025年10月30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西塞山区某蔬菜店经营的辣椒面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辣椒面库存。当事人销售的辣椒面是收到订单后临时在市场外采购后再由美 团外卖员送达给顾客。案发后当事人已对美 团店铺中的辣椒面链接进行下架处理,并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收到不良信息反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6年1月27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1.69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21.69元。
案例三:某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8月29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联合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油条(自制)开展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 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将该抽检结果送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此事予以确认并表示对该结果无异议,经查,被监督抽检的油条(自制)是当事人在2025年8月29日现制现卖的。当天共制作油条60根,销售60根,销售价格2元/根,已销售完,货值120元,没有销售记录,价格表挂在店内墙上。当事人接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于2025年9月29日向我局提交召回计划,采取公告方式告知相关购买者停止食用,至调查时止,由于该油条(自制)属于即食油炸品,未能召回,上述油条(自制)违法所得120元。还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因油条检测不符合GB 272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被我局给予了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