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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亏!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19年赔476万又领25万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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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天津证监局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迟某)》。公告显示,证券从业人员迟某因长达19年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行为,不仅累计亏损高达476.21万元,还收到了监管的25万元罚单(处罚决定书原文见下文)。

天津证监局公告显示,迟某在涉案期间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自2005年8月至2024年2月,实际控制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经监管部门计算,累计亏损高达476.21万元。根据相关劳动合同、询问笔录、证券及银行账户资料等多重证据,监管认定了其违法事实。

红星资本局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的身份证号发现,实际上,监管系统早已对迟某的违规行为实施了预警。

2024年11月,天津证监局就曾对迟某作出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原文件下文)。相关决定书载明,迟某财达证券(600906.SH)天津狮子林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当时已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进一步启动立案调查。迟某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告知书,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

监管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天津证监局最终决定对迟某处以25万元罚款。

迟某案并非孤例。自2024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打击力度。

业界分析人士指出,尽管从业人员熟知合规红线,但在利益诱惑面前仍有心存侥幸者选择铤而走险,此次长达近19年的交易周期不仅未实现盈利,反而巨额亏损近500万元,这意味着,证券从业人员个人违规操作亦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和合规代价。

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对多起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开出罚单,涉及数十名从业人员,多名人员被处以罚款乃至市场禁入。一系列案件表明,监管部门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的“零容忍”态度正在持续强化,制度“高压线”已全面架起。

处罚决定书及警示函原文如下:

当事人:迟某,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迟某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告知书,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迟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迟某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05年8月至2024年2月,迟某实际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经计算,亏损4,762,050.6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迟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迟某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5月21日 

迟某:

经查,你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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