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案释法:不能!
(来源:天津日报)
转自: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韩雯)短短10天内连续购买8副蓝牙耳机,随后分批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样的“试完就退、退完再买”行为,受不受法律保护?近日,市高院以案为例给出答案。
2025年5月,消费者刘某在某网络平台分4次下单购买了某知名品牌蓝牙耳机4副。收到货物当天,他就申请了其中两笔订单的“七天无理由退货”。3天后,又以同样理由申请退回另外两副。平台运营方审核通过,为其办理了退货退款。
几天后,刘某再次在该平台连续下单,购买了4副另一品牌的蓝牙耳机。次日,他对其中2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但系统显示“服务单完成”“审核关闭”。随后几天,他又以“误购”“物流原因商品损坏”“价格变化”等理由,对这次下单的4副耳机反复申请退货退款,均被平台拒绝。
刘某认为,平台在下单时并未提示无法退货,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回其中2副耳机货款625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平衡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消费者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造成资源浪费。
本案中,刘某在短时间内连续购买多副不同品牌、款式的耳机,拆封试用后全部申请退货。这种购物行为已超出普通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合理试用、比选的范畴。
因此,法院认定,平台对刘某第一批耳机同意退货退款后,基于其消费记录和频繁退换货情况,拒绝后续包括案涉2笔订单在内的退货申请,属于合理回应,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这一判决给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七天无理由退货”不等于“七天免费试用”,更不是“无限试用”。法律赋予消费者退货权利的同时,也要求权利行使必须善意、正当。将退货规则当作“免费租赁”“试穿试用”的工具,反复下单、拆封、退货,不仅给商家带来不合理的运营负担和成本损耗,造成商品二次销售困难、商誉贬损,更有损公平有序的平台秩序。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正常的货比三家、合理试用无可厚非。但如果短期内高频次、大批量购买同类商品后集中退货,就可能越过了法律保护的边界。一旦被认定为滥用权利,不仅可能被平台拒绝退货,还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