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情况?呼和浩特小伙花钱买的车,被一公司拖走!法院却驳回了诉讼请求…小伙瞬间懵了…原来…
(来源:青橙融媒 呼和浩特日报)
“黑户也能办分期,不看征信,
低首付秒提车!”
这样的广告语
你是不是也刷到过?
心动之余,千万要冷静
近日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市民小李(化名)
本想低首付买辆二手车
结果车被拖走、钱打水漂
起诉到法院还输了官司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背后的“明租实买”陷阱
值得每一位消费者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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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轻信“低首付”,掉进“租赁”坑
小李一直想买辆车,但因个人征信问题,在正规渠道办理分期屡屡碰壁。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网上认识了小王,对方声称可以办理“不看征信、低首付”的黑户分期购车业务。
经小王介绍,小李来到甲公司,双方口头约定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奥迪A6。小李用自有旧车折抵,再补一部分现金作为首付,后续又支付了多笔分期款。整个过程中,双方始终没有签订正式的购车合同,小李只在对方催促下签署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而这份合同上既没有出租方信息,也没有任何签字盖章。
好景不长,没过多久,乙公司就以“车辆未购买保险”为由,直接将车拖走,车内证件及个人物品也被一并扣留。车没了,钱付了,合同说不清——小李愤而将小王、甲公司和乙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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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 找错人、没证据,维权为何这么难?
回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这个结果,看似不近人情,实则有着严密的法律逻辑。
问题出在两个关键点上。
首先,小李没能厘清“该找谁负责”。这就涉及到一个核心法律概念——合同相对性原则。简单来说,合同就像一把锁,只有签合同的双方才有钥匙,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不能让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打个比方:你和张三签了合同,就只能找张三履约或负责,不能因为李四是张三的朋友,就去起诉李四。本案中,小李签署的《汽车租赁合同》既没有甲公司的盖章,也没有乙公司的签名,根本无法确认谁是合同的另一方。法院无法认定谁该对这份合同负责,自然也就无法支持小李的赔偿请求。
其次,小李证据不足。民事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小李说车内有名贵烟酒和重要证件被扣,却拿不出任何发票、照片、清单或转账记录来证明。举证不能,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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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买车牢记四点,护好钱袋子
一、认准正规军,资质要核实
优先选择有正规资质、固定经营场所的销售公司。交易前务必核实对方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确认签约主体与经营主体一致。警惕个人或无资质第三方以“内部渠道”名义诱导交易,一旦出事,追责极难。
二、分清“买”还是“租”,警惕名租实买陷阱
签署合同前,一定要逐字逐句通读全部条款,看清合同抬头写的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切勿轻信任何“先租后买”的口头承诺。凡是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条款,务必要求商家作出书面说明和变更,白纸黑字写进合同里。
三、证据留全程,付款走对公
交易中,务必留存完整证据:商家资质、书面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交车手续等,缺一不可。所有款项尽量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如需向个人转账,必须确认其职务身份并取得书面收款授权,避免日后说不清。
四、遇事莫慌张,依法来维权
一旦发生纠纷,应依法有序维权:第一时间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或拨打1234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调解无果,及时依据合同和完整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普法
随着汽车消费模式日益多样化,以租代购、分期购车等方式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但此类交易中也暗藏诸多消费陷阱。
本案中,小李的核心诉求之所以未获支持,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厘清交易主体,也未留存完整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汽车买卖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合同相对方、厘清双方权利义务是合同履行的前提,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核心基础。本案中,小李签署的《汽车租赁合同》既未明确出租方主体,也无出租方签字盖章,无法确认合同相对方,其主张被告承担合同责任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对交易主体身份、款项支付、合同履行、侵权事实等关键内容留存完整证据;若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小李主张被告返还证件及车内物品,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对于此类“名租实买”的交易模式,消费者应警惕交易本质,明确自身签署的合同性质,切勿被“不看征信、低首付”等话术诱导,忽视合同条款与交易风险,最终陷入维权困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以及其效力等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