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花1.6万买瑜伽私教课,却遇指定教练频繁“出差”,想要退费遭商家拒绝
直播海南
最近,海口的王女士因为一张一万多元的瑜伽卡非常苦恼。原来,为了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她专门指定了一位心仪的教练,可课还没上完,这位教练就以“出差”为由,连续消失了两个月。当王女士提出退费时,却遭到商家的拒绝。
“试完(课)以后就觉得这个教练非常好,就购买了他们那个私教课,并且也指定了这个教练来给我上课。合同上面已经指定了。”
2025年10月29日,王女士在海口远大购物中心内的“沁沁沁·瑜伽普拉提”门店,分两次支付了一万六千元,购买了37次瑜伽课程,而商家也爽快答应了“全程由辰老师授课”这个条件。然而,购课后的情况却急转直下,“每个月教练都会跟我说他要出差,然后是都是等他回来,十一(月)十二月一月还包括今年一月这段时间都是这样。”
让王女士最无法接受的是,从2026年3月28日到4月25日,这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她多次尝试约课。但辰老师始终以“在外地出差”为由,一次次拒绝了她。眼看着腰椎的康复训练一拖再拖,王女士心急如焚。
“四月二十五号我就觉得差不多应该回来了,又在群里面问教练回来了吗,没有人回复我。我就等了又到了五月九号,我又在群里面问,还是没有人在群里面回复我。我就觉得有点不对劲,所以我就跟他们说,既然教练不能回来那我就把这课退了吧。结果他们就跟我说,你买的这个卡是特惠卡不退不换。”
为了核实情况,记者陪同王女士在营业时间再次来到远大购物中心内的这家瑜伽馆。然而,这家店大门紧锁,店内空无一人,根本没有营业的迹象。 记者和王女士在门口等待了大约十分钟后,一名男子匆匆赶来,用钥匙打开了门。这名跑课老师拨打了店内负责人的电话,然而,电话那头的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与王女士直接沟通,只是让她继续联系店内客服。
随后,王女士多次拨打了客服人员的电话,但一直联系不上。
王女士现场也向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进行了投诉,多部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那位失联许久的客服终于给王女士发来了一条微信,称采访第二天的上午十一点,店里会有负责人出面沟通。为了帮助王女士解决问题,记者决定,第二天继续陪同王女士赴约,与瑜伽馆负责人进行当面沟通。
商家坚称“特惠卡过期不退”
律师:属于典型的无效格式条款
第二天,记者再次陪同王女士来到这家瑜伽馆,这一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旅文局的工作人员也来到了现场,负责人终于露面了。然而,协商现场却出现了新的争议——商家提出,这张卡其实早在今年2月份就已经过期了。
“你这个合同我们公司也找到了翻出来,我们这个合同是您自己写的,当时购买了这个私教课程三十七节私教课程,这是我在我们开业期间这个买的这个三十七节课程,上面写的是有效期四个月,总费用呢是一万六,然后到这个咱们这个卡过期是二月份过期。”现场,瑜伽馆负责人表示王女士购买的是特惠卡,合同上标明特惠卡不退不换。而且,这个卡的有效期只有四个月,在有效期内,她指定的辰教练一直在正常教学,王女士没有在有效期内完成课程,责任不在店家。
对此说法,王女士却称购卡后,是由于辰老师频繁出差或者休假等原因,导致其在四个月内没有上完全部课程。“一个星期三到四节课我约了,辰老师有正常上课吗?十一月份辰老师出差一个多星期,十二月份他有出差,所以我都是等着他回来才约。二月八号上完了就是过年了,辰老师这个是私底下跟我说要回去过年,三月几号才开始约,”王女士认为,目前,瑜伽馆无法安排其指定的教练继续上课,应该退还剩余课时的费用。
对此,负责人当场拒绝并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合同过期了,没过期之前什么都好说,你过期了我给你能把这个课程能延续,还是按同样级别的老师去给你上课这已经是我最大的诚意了。”
现场,海口市旅文局的工作人员分别与当事双方进行了沟通,希望能在彼此都能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而双方始终难以达成一致。
那么,合同中“特惠卡不退不换”以及“四个月有效期”的条款,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记者也采访了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雪。
“这个特惠卡不退不换属于瑜伽馆预先拟定的不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实质上是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请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法定权利,属于典型的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的格式条款,这类不退不换的条款也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它属于就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是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这个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条款,也是认定为是无效的条款,那么即使消费者签署了合同,那么这个条款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律师表示,王女士指定的教练因出差、节假日休息等原因,无法按约定提供授课服务,是因为瑜伽馆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全面履行。而瑜伽馆反过来又以“四个月期限届满”为由,拒绝履行或拒绝退款,这实质上把瑜伽馆自身原因导致的履约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了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私教合同消费者是基于对特定教练专业技能和这个人格的信赖来选择的,这种合同它具有不可强制履行的一个特征,那么合同成立的基础就是特定的教练来履行这个私教的服务。那消费者因为这个教练无法继续履行授课,不能接受新的其他的教练,那么也是属于一个合理的一个要求,那么经营者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消费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消费者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是要求瑜伽馆退还剩余的二十三节课相对应的一个费用。”针对王女士的遭遇,律师建议:再次找商家协商并固定证据、同时向行政部门投诉; 如果协商和投诉都无法解决,王女士可以保存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及教练无法授课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女士表示,后续将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记者:李笑、蔡志斌
编辑:戴玉春
审核:郑伟、孙殿洋